芷江严防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中国有资产流失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5-11-20 08:33

11月18日,从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产权股获悉,该县为防止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县财政局就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过程中资产清理、涉改单位资产交接等作出明确要求。

一、明确清查要求。凡涉及乡镇区划调整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并将资产清查结果登记造册,作为办理资产转移依据。一是对固定资产,逐台件清理,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实不符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外借的要全部收回;对出租资产合同期满的要及时收回;未到期的要明确归还时限,完备有关手续,专册登记,专项说明情况,并将租赁手续一并移交;对房地产要按地块、房屋面积逐项登记,并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核对。盘盈、盘亏的资产,经核实后报县财政局批准,账务处理后再移交。二是对各种债权债务逐笔清理核实。对各种应收款项,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结清的,属单位欠款的,由单位出具债务确认函及还款保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由涉改单位查清原因,据实写出专题报告,并由经手人、领导人签字,报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作财产损失处理,数额较大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对个人借(欠)款要在涉改变动前全部结清。三是对货币资金认真核对。涉改单位要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发生误差及时查对调整。预算拨款单位要与财政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经费等资金拨付情况,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逐项清点核实,到期债券要办理兑付手续。四是对外经营性资产清查,要核实出资额,出资构成及经营方式(出租、联营、入股等),重新确认出资人,理清产权关系,完善各种投资法律手续。

二、明确交接办法。一是单位整建制划转到新组建单位的,其原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全部划入新组建部门。新组建部门清理后资产有富余的,由财政部门进行调剂使用。二是部分内设股(室)成建制划转到新组建部门的,其原使用管理的办公设备等资产由原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划入新组建部门。三是内设股(室)部分划转到新组建部门的,该股(室)原占有使用的资产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分割方案及资产清单,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划转。四是原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固定资产(租用办公用房的除外),如电梯、空调、办公通信网络线路等一律不准拆卸,由原使用部门负责登记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随同相关资产移交资料一并移交。五是资产移交后,移交和接收方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资产负债简表和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及明细表(及电子版)报送县财政局。

三、明确时间要求。一是资产清查在11月26日前完成。对固定资产等进行逐一造册登记,对各种债权债务要逐笔清理核实,对货币资金,要认真核对,对外经营性资产清查,严格核实。二是资产移交在12月20日前完成。根据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涉改单位认真填报财务报表和资产明细表等,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资产和财务应同时移交,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参与其交接工作。

四、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涉改工作中资产清查、移交等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由涉改单位主要领导挂帅,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涉改单位的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二是涉改单位在涉改工作实施期间,暂停资产购置、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等事项的审批工作。三是对所属单位收支纳入财务核算的,必须将固定资产纳入财务核算,并进行清查核实。没有将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纳入财务核算的涉改单位,暂停移交并承担责任。四是为确保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工作顺利完成,任何单位未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账务处理,更不能借涉改之机,私分财产、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否则一经查处,将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在涉改工作中玩忽职守、放松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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