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法院对危险驾驶罪慎用缓刑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05-18 10:04

酒驾,是严重违法行为,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国家相关单位及部门也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引导和查处打击,可即便是在如此“高压”的状态下,仍然有一些人总怀着侥幸心理,硬要“以身试法”。

2016年2月的一天,芷江籍男子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肖某驾驶的一小轿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张某自己也受了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摩托车驾驶员张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来,张某被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芷江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和第67条,用实体刑事的方式判处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要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将受到刑法制裁。因醉酒驾驶构成的各种事故,都是严重的,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无数人都因醉酒驾驶闯下大祸,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灾难。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安全,要永远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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