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补领结婚登记证的公告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4-27 09:40

芷江侗族自治县广大居民:    

    婚姻登记信息是公民个人非常重要的基础信息之一,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证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涉及到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车辆过户、生育登记、房屋拆迁补偿、享受政府相关补贴、公积金提取、财产继承、银行贷款、购买房屋、个人出国(境)、子女入托入学、工作调动等。为切实解决早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结婚登记因各种历史原因造成的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档案缺失及因当事人自身问题造成的结婚证遗失、损毁等问题,不断补充完善全省婚姻登记电子证照库,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事,我局在坚持依法办理和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决定于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县开展集中补领结婚登记证工作,逾期可正常办理。现将集中补领结婚登记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集中补领结婚登记证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四)《湖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湘民发〔2022〕19号)

二、补领结婚证须知

(一)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1.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县或原婚姻登记在本县办理,且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2. 当事人结婚登记证遗失、损毁、信息不一致、不齐全或者其他原因影响使用;

3. 当事人依法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且至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4. 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二)补领结婚证所需证明材料

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包含首页、本人页)、加盖档案保管部门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等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因其它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换发或补发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1. 有结婚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一致的。

当事人结婚档案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等内容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的,当事人携带以上证件直接按程序补领。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补领结婚登记证的,签名栏应当书写受托人姓名,并注明“受托人”。

2. 有结婚登记档案可查,但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说明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撑。确属有关部门变更的,还应提交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可不提交变更证明。

3.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损毁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原办理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损毁等情况的证明,证明时间段应该与当事人声明登记结婚的时间段吻合,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中的二种证明夫妻关系:

(1)能体现夫妻关系的户口簿;

(2)加盖单位印章的夫妻关系证明;

(3)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有关部门存档的加盖存档部门印章的结婚证复印件;

(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证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签字证明。

注:夫妻关系证明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结婚登记日期、经办婚姻登记机关。

三、咨询电话

0745-6849095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14:30-17:30

五、办理地点

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晓坪路口原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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