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2-02-28 21:05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所有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统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条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机场、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执行(见附件1)。

第六条为了保障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下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生产生活保障补贴,补贴标准按不同地类进行(见附件2)。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19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6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怀政发〔2009〕19号)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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