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12-20 15:04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9月20日印发的《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怀政办函〔2008〕160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2.3 专业工作组

2.4 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报告制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先期处置

4.4 指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与装备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快速、有序、科学、安全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生产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煤矿负责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处置,必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各有关部门按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煤矿企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

2.1市指挥部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领导指示批示,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会同新闻发布部门发布煤矿事故重要信息。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保险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2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工作组的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编制修订《怀化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煤矿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调动全市煤矿事故应急资源;负责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教、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负责控制煤矿事故相关责任人。

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职情况,参与和监督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和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市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预算;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为受害人员依法提供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同志追认烈士的复审及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指导协调事故救援期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有关工伤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参加事故调查。

市国资委、市人民检察院 参与煤矿事故后勤保障、善后处置、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保险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保险公司对遇难人员和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3专业工作组

设立事故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协调、调度市内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事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事故抢救组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为事故抢救组成员,并由市安监局牵头设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煤矿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邀请湖南煤监局常德分局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为事故调查组成员。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加强警戒保卫,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以及遇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事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长,事故煤矿企业、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协会、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为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成员。

2.4现场指挥部

煤矿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事故现场救援,统一调度使用抢险救援的人、财、物,批准救援人员入井许可。现场指挥一般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情况特殊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指挥长。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

建立煤矿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预防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预防预警。

(1)煤矿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排除事故隐患;建立完善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实行24小时值班。

(2)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煤矿企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并定期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研究与分析,提出矿井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

(3)水患严重矿井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4)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3.2 报告制度

3.2.1报告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煤矿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2.2 报告内容与要求

(1)报告内容:事发单位及所在地,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发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发简要经过,对事发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对照煤矿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Ⅲ级、Ⅱ和Ⅰ级四级应急响应。

(1)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应急响应启动

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县市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时,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由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市指挥部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在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进行事故救援,市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

省属煤矿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在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救援。

4.3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成立现场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事故等级,分别启动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选项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指挥处置

4.4.1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消除事故危害和危险源。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计划。

(5)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指挥部的电话。

4.4.2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时,各类事故的施救原则与方法参照《湖南省煤矿主要灾害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

4.5信息发布

市安监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防范措施后,按事故等级由承担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结束后,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认定事发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特别重大、重大煤矿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市安监局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各煤矿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煤矿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确保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队伍保障

煤矿专业救护队应取得矿山救护三级以上资质。煤层自燃倾向性易燃矿井应建立兼职救护队,水患严重矿井应配备大功率的应急排水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必须保障救援队伍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和事故救援专家库、事故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6.3技术与装备保障

建立全市煤炭系统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救援、调查和分析。各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十一种图纸,并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可随时提供。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全面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必须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

6.4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后,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5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明确1至2个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市安监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市县级定点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

6.6物资保障

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7经费保障

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确需动用财政专户中事故责任单位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事故责任单位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全社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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