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芷江县舞水河左岸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4-26 11:31

为顺利推进芷江县舞水河左岸综合治理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芷江县舞水河左岸综合治理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征收芷江县舞水河左岸综合治理项目规划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其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东至龙津路,南至芷江三桥,西至舞水河左岸沿线,北至柳树坪村湘黔铁路桥。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6月26日。

五、征收补偿按照《芷江县舞水河左岸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本通告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芷江县舞水河左岸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芷政发〔2017〕4号)不服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芷江县舞水河左岸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芷江县舞水河左岸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需对芷江县舞水河左岸综合治理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该项目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芷政发〔2012〕5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芷政发〔2015〕6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芷政办发〔2016〕26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芷住建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龙津路,南至芷江三桥,西至舞水河左岸沿线,北至柳树坪村湘黔铁路桥。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

四、征收签约期限

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6月26日

五、征收补偿原则及内容

(一)征收补偿原则

1.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2.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3.对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经依法调查、认定后,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地下室、附属物、构筑物只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有合法有效权属证书的,其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证载为准,一本权属证书为一个产权。

(二)被征收房屋没有合法权属证书的认定和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修建的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评估时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扣除被征收人的办证费用。

2.1990年4月1日以后建设手续不完备、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处理;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七、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按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八、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补偿标准及办法补偿: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办法补偿:划拨土地参照现有城区新增建设用地成本予以补偿,房屋根据现行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不含土地);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按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房地合一)。

2.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房地合一)、装饰装修价值及房屋占用以外的国有土地价值分别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结算时三项价值合并计算。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腾空的,合并计算后低于多层房屋综合成本价的,按房屋综合成本价的标准结算,差价部分作为奖励,县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收取,再按项目区域内新增多层商品房的综合价减去房屋综合成本价的差额予以奖励,装饰装修款不再补偿;合并计算后高于多层房屋综合成本价的,先按多层房屋综合成本价的标准结算后,高出房屋综合成本价的部分作为装饰装修款的补偿,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再按项目区域内新增多层商品房的综合价减去房屋综合成本价的差额予以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协议》且没有腾空房屋的,据实结算,不予奖励。

(3)奖励资金在签订《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货币补偿资金结算手续。

(二)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1.货币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的前提下,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芷建发〔2013〕24号文件确定的产权调换补偿价值发放购房款,被征收人持购房款在县城规划区内经相关部门、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购的合法房源中,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自主选择购买房屋实现安置。

2.货币化安置购房款的计算办法。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屋面积为依据,按照房屋所在楼盘的采购平均价格计算价值,在协商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结算有关款项后,向被征收人发放购房款(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屋面积×房屋所在楼盘的采购平均价格=购房款)。

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购房款为其原房屋的评估价值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3.被征收人领取购房款后,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购房款的 3% 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按照“征收一个产权安置一个产权(征收一套房屋安置一套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3万元的生活设施补贴。

4.被征收人持购房款选购现房的,按照芷政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选购期房的,按照芷政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18个月临时安置费。逾期,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根据芷建发〔2013〕24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房初装修折价计算,按照7000元/套的标准补助给被征收人。该补助与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到位。

九、安置房相关手续的办理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协助楼盘开发企业办理。被征收人承担安置房的契税。安置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交纳,被征收房屋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方式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除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查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事项

(一)拆除电力、电讯、给排水等设施,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决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由产权人自行协商解决;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依法解决。

(三)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四)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上交给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办理注销,被征收人不得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全权处理。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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