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军区办公室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办〔2018〕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9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8〕14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县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业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
(二)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三)对不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需要的,不符合军民统筹要求的,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文件不衔接、不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四)对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五)对有效期已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的,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重新制定。
(六)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先行梳理、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制定的建议,于8月1日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汇总后于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重新制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先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衔接,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同时出具评估报告,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自行清理,在8月31日前完成。清理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联系人:廖大明,联系电话:6821495)。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