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芷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第三批次(芷江国际农商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芷政函〔2022〕8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芷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第三批次
(芷江国际农商城)建设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城市规划,加快城市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芷江镇大垅坪村部分土地作为2022年第三批次(芷江国际农商城)建设项目用地。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制定的《芷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第三批次(芷江国际农商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原《芷江侗族自治县2021年第八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办理期限以及社会保障等严格按照《征收芷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第三批次(芷江国际农商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
二、征收补偿事宜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对《方案》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征收芷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第三批次(芷江国际农商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征收芷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第三批次
(芷江国际农商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市规划,加快城市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芷江镇大垅坪村部分土地作为2022年第三批次(芷江国际农商城)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建设项目用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和征收目的
该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5.6269公顷,其中征收芷江镇大垅坪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为1.4368公顷(水田1.1743公顷、旱地0.0432公顷、农村道路0.0445公顷、田坎0.1748公顷),涉及收回原广空规划控制用地的国有土地面积为4.1901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分类详图)为准。
征收目的:征收地块用于商服用地。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范围内水田、耕地(除水田)、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耕地(除水田)、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县 市 区 |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
备注 |
|||
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 |
水 田 (地类系数1.2)
|
园地、林地(地类系数0.8) |
未利用地(地类系数0.6) |
注: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
|
芷江侗族自治县 (Ⅰ区) |
64155 |
76986 |
51324 |
38493 |
2.征收集体土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补贴标准
单位:元/亩
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 |
水 田 |
园 地 |
耕地 (除水田) |
43845 |
31014 |
13476 |
645 |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类别 |
征收 补偿价 |
成新折算(年) |
主要特征 |
||
<5 |
>5 |
||||
钢筋砼框架 结构 |
1100 |
100% |
95% |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砖混 |
一类 |
9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二类 |
83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渡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砖木 |
650 |
10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
砖木偏房 |
38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木结构类 |
45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杂屋类 |
18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
空心砖 |
450 |
100% |
参照木结构类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
(三)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类别 |
最高补偿标准 |
装修(饰)要求 |
说明 |
|
钢筋砼框架结构 |
600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质板材质墙裙;3.室内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4.厨房、厕所、洗漱间:墙面贴瓷;室内设施齐全;5.外墙正面和两侧: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标准;6.门、窗、网蓬、门窗套: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装饰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雨篷;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标准;7.室内设施:室内壁柜等设施齐全。 |
1.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40元/㎡;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或经认定后视同为合法房屋装(修)饰的补偿;3.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4.砖混一层平顶房按补偿标准增加10%的补偿。 |
|
砖混 |
一类 |
500 |
||
二类 |
450 |
|||
砖木 |
400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 防滑地面砖、实木或仿实木地板;2.室内墙面:刮涂、各类木质板材质墙面;3.室内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4.厨房、厕所、洗漱间:墙面贴瓷;室内水电、室内壁柜等设施齐全;5.外墙正面和两侧: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标准;6.门、窗、网蓬、门窗套: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装饰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雨篷;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标准。 |
1.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或经认定后视同为合法房屋装(修)饰的补偿;3.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积计算。 |
|
砖木偏房 |
300 |
|||
木结构类 |
260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防滑地面砖、实木或仿实木地板;2.室内墙面:刮涂、各类木质板材质墙面;3.厨房、厕所、洗漱间:室内水电等设施齐全;4.门、窗、网蓬、门窗套;各类材质装饰门;塑钢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雨篷。 |
1.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30元/㎡;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或经认定后视同为合法房屋装(修)饰的补偿;3.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
(四)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1.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偿 长
准 种类 |
苗高3米以下 |
胸径6-12厘米以内 |
胸径14厘米以上 |
备注 |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
2000 |
3000 |
4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30株以上。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
香椿及其他树木 |
1500 |
2500 |
3500 |
|
楠竹 |
6000 |
2.征收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 类 |
苗期 (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 (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柚、柑、桔 |
30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葡萄、猕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按综合加权平均价计算补偿。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果树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
2 |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杨梅、葡萄 |
3000 |
10000 |
12000 |
3.征收范围内成片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类 |
苗期 (3年内) |
始产期 (3-6年) |
盛产期 (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油茶 |
3000 |
8000 |
12000 |
1.本表中油茶设定的栽种密度为60-70株/亩,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栽植密度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部门确定。 |
2 |
油桐 |
2000 |
6000 |
9000 |
|
3 |
茶叶 |
3000 |
9000 |
12000 |
|
4 |
板栗 |
2500 |
5000 |
8000 |
(五)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1.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
|
苗 高 |
胸 径 |
备注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2-3 厘米 |
3-5 厘米 |
5-6 厘米 |
|||
1 |
樟树 |
10 |
30 |
50 |
50 |
80 |
110 |
1.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2.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
2 |
梓、楠 |
15 |
27 |
30 |
38 |
48 |
55 |
|
3 |
杉树、松树 |
15 |
27 |
30 |
38 |
45 |
50 |
|
4 |
桂花 |
10 |
30 |
50 |
50 |
80 |
150 |
|
5 |
玉兰 |
15 |
35 |
45 |
50 |
60 |
90 |
|
6 |
铁树 |
60 |
150 |
|
|
|
|
|
7 |
女贞、泡桐 |
15 |
30 |
40 |
38 |
45 |
50 |
|
8 |
楠竹、竹 |
每根围径10—20厘米补偿26元 |
2.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 (6年以上) |
1 |
杨梅 |
60 |
100 |
180 |
2 |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
55 |
90 |
120 |
3 |
猕猴桃、葡萄 |
30 |
70 |
100 |
4 |
油桐 |
20 |
60 |
180 |
5 |
柚、柑、桔、板栗 |
40 |
80 |
150 |
3.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
项目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备注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1 |
茉莉、木槿 |
0.5 |
|
株 |
2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
1 |
|
株 |
40 |
||||
2 |
迎春花、山茶花 |
一年生 |
|
株 |
2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0.8 |
株 |
60 |
||||
|
1.5 |
株 |
100 |
||||
3 |
黄杨、夹竹桃 |
一年生 |
|
丛 |
25 |
四年以上生30元/丛。 |
|
二年生 |
|
丛 |
30 |
||||
三年生 |
|
丛 |
40 |
||||
4 |
七里香、栀子花 |
|
0.4 |
株 |
1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0.7 |
株 |
30 |
||||
|
1 |
株 |
50 |
||||
5 |
芭蕉、美人蕉 |
小 |
|
丛 |
25 |
3-5株 /丛 |
|
中 |
|
丛 |
28 |
6-10株 /丛 |
|||
大 |
|
丛 |
30 |
11株 /丛以上 |
|||
6 |
月季、杜鹃 |
一年生 |
|
株 |
25 |
4年以上30元/株。 |
|
二年生 |
|
株 |
30 |
||||
三年生 |
|
株 |
40 |
||||
7 |
木芙蓉 |
1 |
|
株 |
15 |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1.4 |
|
株 |
30 |
||||
1.7 |
|
株 |
40 |
||||
8 |
葱兰 |
|
|
小丛 |
15 |
3-6株 /丛 |
|
|
|
大丛 |
20 |
7株 /丛 |
|||
9 |
草坪 |
|
|
平方米 |
20 |
|
(六)青苗补偿及补贴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
水田 |
旱地 |
专业菜地 |
||||||
合计 |
补偿标准 |
补贴 |
合计 |
补偿标准 |
补贴 |
合计 |
补偿标准 |
补贴 |
|
蔬菜(白菜、萝卜、青菜等) |
2000 |
1500 |
500 |
2000 |
1000 |
1000 |
2000 |
2000 |
— |
豌豆、蚕豆、韭菜、油菜 |
2000 |
1500 |
500 |
2000 |
1000 |
1000 |
2000 |
2000 |
— |
大蒜、葱、芹菜 |
2000 - 2500 |
1500 |
500 - 1000 |
2000 - 2500 |
10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2000 |
0-500 |
生姜 |
4000 - 8000 |
1500 |
2500 - 6500 |
4000 - 8000 |
1000 |
3000 - 7000 |
4000 - 8000 |
2000 |
2000 - 6000 |
水稻 |
1680 |
1500 |
180 |
— |
— |
— |
— |
— |
— |
香瓜、西瓜 |
2500 - 3000 |
1500 |
1000 - 1500 |
2500 - 30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2000 |
500 - 1000 |
荸荠、藕 |
5000 |
1500 |
3500 |
5000 |
— |
— |
5000 |
— |
— |
草莓 |
10000 |
1500 |
8500 |
10000 |
1000 |
9000 |
10000 |
2000 |
8000 |
甘蔗 |
8000 |
1500 |
6500 |
8000 |
1000 |
7000 |
8000 |
2000 |
6000 |
(七)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
类别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旧) |
补偿金额(元)(新) |
备注 |
|
坟墓 |
土坟 |
无棺 |
冢 |
1000 |
1000 |
注:1.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按新坟计,其余年限的坟墓按旧坟计。 |
有棺 |
4000 |
6000 |
||||
砖石坟 |
冢 |
5000 |
7000 |
|||
砼坟 |
冢 |
6000 |
8000 |
|||
碑 |
|
座 |
600-1000 |
600-1000 |
||
罗围 |
|
圈 |
1200-2000 |
1200-2000 |
三、安置对象
(一)本方案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因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经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经县公安部门予以认定。
(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涉及宅基地上合法住房被征收的,可予安置。
1.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一)项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2.服刑前符合本条(一)项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3.正常婚姻迁入的。
4.符合计生政策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出生人员。
5.“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和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6.家庭“入赘”的(指结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他集体财产权益合同的,无子独女家庭入赘的,按1户予以安置;无子多女家庭入赘的,只对一女入赘按1户予以安置。
7.离婚迁回原籍,符合下列情形的,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1)离婚时间必须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且符合家庭伴靠条件。
(2)户口迁入时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实施前的农业户口。
(3)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依法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实施前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
1.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
2.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
3.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因划为蔬菜基地或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且符合本条规定的,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户成员的户口迁入时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实施前农业户口的,可予安置。随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落户的人员不予安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安置。
1.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2.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4.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含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5.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四、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以合法登记的产权户为单位,任选且只能选择以下一种途径接受安置。
(一)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评估价值的货币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房地合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确定,扣除与证载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相等的价值后,由被征收人全额领取,不再予以其他安置。
选择此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按《方案》第二条第(二)(三)项和第五条规定的房屋补偿、装饰装修及过渡费标准进行补偿。
(二)安置人口领取安置购房补助的货币安置方式
1.安置购房补助发放标准为25.11万元/人。
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可享受1人份额的奖励。
2.安置人口家庭户每户领取3万元生产生活设施补贴。家庭户按以下原则认定:
(1)无论户籍是否已经分立户,均按已结婚家庭户认定。
(2)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离婚分户的,必须有一方再婚,离婚双方才能各按1户认定;未达到条件的,只能按1户认定。
3.安置人口每人领取0.7万元的安置购房基本装饰装修费用(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可享受1人份额的奖励)。
五、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5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征收实施单位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支付此项费用。
六、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七、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未利用地在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因城市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3.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三)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审查确认。
九、征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十、征收学校、卫生院、村委会、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不另行安置。
十一、收回原广空规划控制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城市规划区内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十二、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3个月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全部腾房交地后,按该项目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安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县城规划区内已安置人口不得再按村民建房程序申请建房。
十四、其他未列出项目的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实行生产生活保障补贴和对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物等实施补贴〉的批复》(芷政函〔2019〕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须于2022年8月2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明或者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十六、被征收人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