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6〕56号 ZJDR-2016-0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消防队伍。该消防队伍纳入公安机关调度指挥体系,承担本责任区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兼职消防队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共同职责
(一)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熟悉辖区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第五条 队长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辖区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制定辖区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适时开展战评,建立资料档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六)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六条 班长职责
(一)带领全班人员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坚决执行命令,完成各项任务;
(二)带领全班人员熟悉辖区内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单位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的灭火救援行动要则;
(三)带领全班人员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明确本班人员的任务分工,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第七条 驾驶员职责
(一)熟悉辖区内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单位灭火救援预案;
(二)熟练掌握车辆及车载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及时排除故障;
(三)归队后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四)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第八条 战斗员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辖区内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单位灭火救援预案;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通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二)迅速、准确地受理报警和传达上级命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
(三)做好灾害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确保通信畅通;
(四)认真学习、掌握通信技术,做好通信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熟悉辖区内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以及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设队长1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队长1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安排),队员6名(由派出所民警、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兼任),由班长、驾驶员、战斗员和通信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兼任)组成,其中驾驶员不少于2人。组织机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批准,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对消防车辆、装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人员、车辆、器材、通信时刻处于良好应急状态,保证随时出警,并能有效处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每周应进行一次战备检查,执勤人员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对车辆、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及时登记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应当对器材装备进行严格管理。
(一)归类整合各类执勤器材,编制装备手册,并确定专人负责;
(二)装备器材更新、维护及灭火药剂的数量、损耗等情况,做到动态跟踪管理;
(三)随车装备器材应实行定位管理,库存装备器材应分类存放,建立库存装备器材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统一称谓:××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牌证及车辆免费通行证,并按时开展年检年审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各乡镇承担本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车辆及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费用。
第四章 执勤训练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如遇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接到群众报警、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队命令时。
(二)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三)其他情况,需要出动时。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接到119指挥中心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准确定位灾害现场,科学调派力量,有效选择行车路线,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出警途中,要不间断与指挥中心或通信室联络,实时反馈途中观察情况。到场后,应及时向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反馈现场处置行动情况。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独立接警的,接警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启动录音记时设备,并立即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灾情、预案和调动方案,迅速调派力量,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根据需要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技术专家到场配合作战行动。
第二十二条 当接到消防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报警或者在重点时段等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政治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报警时,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在出动警力的同时,必须通知县公安消防大队,请求灭火作战力量增援。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执勤人员在听到出动信号后,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现场。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执勤任务。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或双休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必须保证1名队领导在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执勤力量不少于实有人数的60%。
第二十六条 灭火救援行动中,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行动要则》,有序组织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七条 灭火救援归队前,现场指挥员应将现场主要情况、处置基本措施和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归队后,及时补充器材、油料等,恢复战备。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员要加强自身体能、业务技能和理论学习训练,不断强化灭火救援技能训练。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培训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统一负责,每年进行1-2次统一集中业务培训,提高乡镇消防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战斗能力。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应当每月对辖区内的商场、市场、酒店、石油化工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以及高层、地下建筑和大跨度、大空间厂房至少开展1次演练,完善演练台账记录,保存熟悉演练影像资料。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的队员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及报警电话,应当及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宣传教育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防灾宣传教育工作方针,制定本辖区消防防灾宣传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规;
(二)积极向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提供宣传教育信息;
(三)广泛调动本辖区各方面宣传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抓好季节性、阶段性的宣传教育和每年的安全生产月、“119”宣传日等活动;
(四)指导本乡镇区域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单位抓好日常的消防防灾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指导较大规模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五)认真受理辖区群众关于消防安全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办结;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宣传任务。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每年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员的考核工作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科目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年终考核每年12月进行。考核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消防大队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及兼职消防员考核成绩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考核评定结果与评先评优、工资福利、年终奖金等挂钩。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应建立奖励机制,对在灭火救援和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或管理不力的,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辖区兼职消防队建设不力,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不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