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6〕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4月13日印发的《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芷政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响应级别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7号)、《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村(居)委会、三道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 县森防指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县人民武装部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县政府办、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武警中队、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农业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办、县公路局、三道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团县委、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办)设在县森林公安局,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道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森林扑火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森防指报告;完成县森防指布置的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 县森林防火办
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人民武装部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政府办 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的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县林业局 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积极参与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县公安局 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森林扑火需要,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县森林公安局 检查督促森林防火工作,核实森林火灾面积,组织侦破全县森林火警火灾案件,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的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森林防火提供科技支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县财政局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监察局 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负责监督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重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县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到中小学校时,应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呈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含县公路局)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公路边沿的火源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全县开展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县农业局 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牧场、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协调、指导国家级、省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县应急办 负责森林防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县三道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 归口组织、管理、指导五郎溪国有林场及三道坑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团县委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青少年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县电力公司 与林业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负责保障森林火场应急通信畅通。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高森林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地区的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2.2.4 其他单位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驻林区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3 扑火指挥
一般以下级别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各乡镇森防指挥所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或一般以上级别的森林火灾扑救,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事发地森防指挥所负责前期处置。武警森林灭火救援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防指的指挥。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县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准。
3.1.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县森林防火办根据省森林防火办森林火险预警向社会发布。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县森防指立即向预警地区森防指挥所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县森防指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1.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了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县森林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县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林防火办。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县森林防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办: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达到一般以上级别时,县森防指立即启动一般以上应急响应,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省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省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省森林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卫星监测情况,调度火情信息;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办、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调度市州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省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及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省森林防火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办、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根据市州森防指的请求,调派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2.3 Ⅱ级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省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省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森防指负责人加强指挥调度,必要时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在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派出现场指挥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市州森防指的请求和实际情况,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4.2.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省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省森防指指挥长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省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协调增调驻湘解放军、武警森林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报请国家森防指增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與论引导工作。
4.3 应急处置
县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和县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做好火灾扑救的前期工作。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3 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6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积蓄、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森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防指根据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扑火力量的组成。县、乡镇(场)均要组建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确保队伍要精,纪律要严,管理要规范,装备要精良,有火扑火,无火宣传巡逻,做到扑火和巡查两位一体。重点林区乡镇要建立30-50人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和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实现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群众志愿者多位联动。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负责。
6.1.2 扑火力量的调动。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乡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所提出申请,经县森防指批准,实施跨乡增援。跨乡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部队就近增援为辅;就地组织人员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驻县武警、消防部队,由县森防指负责协调;县民兵应急分队跨乡镇增援扑火,由县人武部负责协调。
6.2 物资保障
扑火物资实行县、乡镇、村分级负责制,县林业局、国有林场、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根据本辖区的火灾扑救任务,建立物资储备仓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扑火工具。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并加强对扑火机具和扑火工具的管理,及时补充更新,以确保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物资供应。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质、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6.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4 通信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人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重点林区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森防指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