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量化标准》和《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及量化标准》的通知
芷政发〔2016〕14号 ZJDR-2016-00009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11-18 10: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量化标准》和《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及量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量化标准和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目录及量化标准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特制定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量化标准和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及量化标准。

一、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量化标准

序号

事项

子事项

承办单位

1 编制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 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方案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电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
本县行政区域内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本县水资源总体利用规划、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总量分配方案、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调度方案、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方案、县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3 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编制县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涉及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4 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县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及县属行政事业性单位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
总股本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自来水公司、春阳滩电站等企业
县属行政事业性单位资产处置(1000万元以上)
5 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权限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县城区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污水处理费
县内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县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县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以下(不包括3A级)景区门票价格
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6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7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决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全县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
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
8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芷江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及量化标准

序号

事项

子事项

承办单位

1 编制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 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方案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电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县行政区域内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本县水资源总体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县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3 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权限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县城区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城市公共交通(含出租车)票价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公立医疗机构诊查费、护理费、注射费、检验费
殡葬基本服务价格
县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以下(不包括3A级)重要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4 其他依法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相关要求

(一)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新增或调整相关事项,由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并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补充完善本目录。

(二)未录入本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的事项以及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和组织听证。本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决策。

(三)本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四)依据本目录应当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组织听证实施程序决策而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组织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组织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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