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6〕69号 ZJDR-2016-01015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11-21 11: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合作,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我县决定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助保贷”业务。为规范和保障“助保贷”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在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之上,以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县财政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 由合作银行向我县“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资金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县助保金管理中心与合作银行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共同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第五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限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选择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助保贷”业务的监管及助保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助保金的组成、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助保金池。助保金池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县人民政府投入的铺底风险补偿金组成。

第八条 助保金缴纳。企业申请助保金贷款,获得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审批通过后,在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应向县助保金管理中心缴足助保金,具体缴纳比率及相关标准如下:

(一)每次办理贷款时,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2%缴纳。

(二)“助保贷”业务正式启动后,首批申报的企业,按2%最低比率标准缴纳。

(三)后续批次申报的企业,按相应信用评级或合作银行的小微企业“助保贷”评分标准确定,见下表:

信用评级 评 分 缴纳助保金比率
AA 90分以上(含90分) 2%
AA- 80分(含80分)—90分 2.5%
A+ 70分(含70分)—80分 3%
A 60分(含60分)—70分 3.5%
未评级 未 评 分 4%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组成。由县财政投入部分资金,作为铺底风险补偿金,首批投入铺底风险补偿金为500万元,待全县“助保贷”业务拓展以后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再酌情增加。

第十条 助保金账户管理。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所缴的助保金和县财政投入的政府风险补偿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合作银行三方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一条 助保金使用。助保金主要用于代偿“小微企业池内企业”逾期的“助保贷”贷款。当借款企业出现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超过2个月或未超过2个月但逾期已跨月,或出现贷款尚未到期,但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经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合作银行三方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已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首先向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由县助保金管理中心用池中企业所缴的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如助保金不足以代偿,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县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50%比例分摊。代偿资金以助保金池中政府风险补偿金为限。

第十二条 助保金的代偿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此列。

第十三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的同时,合作银行应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所承担损失,政府风险补偿金的受偿权优先于贷款企业所缴的助保金。

第十四条 助保金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原则,助保金返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经与合作银行协商一致,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可在企业贷款发放后的第四年,按当时年度缴纳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的50%予以返还。当合作银行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的申请、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业务主体。我县“助保贷”业务的开展,仅面向全县“小微企业池”内的企业客户。

第十六条 申请进入“小微企业池”的条件。芷江境内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申请审批结果由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及合作银行参照相关规定共同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七条 申请助保贷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企业为“池内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且须有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三)在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及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六)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助保贷”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按照合作银行“助保贷”管理办法,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原则上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综合回报情况,合作银行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六章 “助保贷”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合作银行与县助保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协议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户筛选。“助保贷”业务贷款人为全县“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由芷江县境内企业自行申请,或由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进行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的目标客户。

第二十四条 受理准入。企业向县助保金管理中心提出“助保贷”贷款申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信贷业务申请书及其他书面材料。县助保金管理中心会同合作银行根据“助保贷”客户准入条件及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和县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客户调查。合作银行、县助保金管理中心依据合作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分别或共同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及办理。合作银行根据信贷审批通过结论,向芷江县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中心进行初步审查,报县助保金贷款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助保金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助保贷”业务按合作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款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应积极协作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同时各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多渠道了解和掌握贷款企业生产经营、贷后资金使用、企业信用风险变化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助保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将加大惩处力度,将贷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助贷保”业务因其他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要终止时,应充分保障和维护合作银行的债权安全,助保金在代偿范围内对合作银行的债权进行代偿后,剩余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按各企业的出资比例,进行返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则全额归还财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助保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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