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6〕75号 ZJDR-2016-01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支出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6〕1号)、《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芷政办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安排的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地方整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放的专项政策性贷款资金。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用途分为建房补助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配套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后续产业的建设支出,不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投融资平台,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筹措,其子公司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为县级项目实施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的承接、使用和管理,按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易地扶贫搬迁融资、使用和偿还情况,如期履行偿还责任。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户(以下简称“搬迁户”)实物指标的调查核实、易地搬迁安置及请拨易地搬迁补偿资金等工作,并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搬迁户或同步搬迁户为单位建立易地搬迁安置经费台账;负责易地搬迁土地实物量的分解及请拨土地补偿,青苗林木补偿资金等工作,以组为单位建立补偿资金台账;负责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组织工程施工、验收及请拨工程资金,并建立工程项目台账等。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由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承接,并全额注入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由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承接。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独立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应对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运行。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对应纳入招投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有专项建设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申请人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申请人为项目施工单位或搬迁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资金审签与拨付流程:申请人提出支付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项目推进组初审→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室审核→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和县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审签→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和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贷款银行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项目施工单位,具体如下:
1.易地扶贫搬迁统规统建集中安置项目建设费用,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2.易地扶贫搬迁户分散建房或自购房补助费用,通过“一卡通”账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搬迁户个人账上;
3.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体部分的资金和土地流转补助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账上,乡财政所分村分项目核算,按照乡镇支出审批流程予以支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1.项目前期直接费用拨付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协议和支出原始税务发票,涉及政府采购或投资评审内容的需提供采购或评审手续等;
2.土地征收及青苗补偿费拨付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协议书、房屋搬迁协议书、青苗补偿协议书和领条、补偿费测算表、乡镇经管站的收据及账号等;
3.专项工程建设费拨付资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请款)、工程进度情况表、税务发票或收据,工程竣工决算单、验收单、以及工程竣工审计报告等(七里桥安置区资金拨付以七里桥安置区易地扶贫搬迁方案为准)。
4.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施工单位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不得虚报、瞒报、多报。隐蔽工程需提供照片、现场鉴证单,隐蔽工程超5万元以上的,须由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鉴证核实。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进度
1.分散安置建房户按照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和房屋设计要求,完成房屋隐蔽基础平整和地脚圈梁,经村、乡镇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拨付基础设施建设包干费用每户15000元;房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建房补助的70%;搬迁入住并拆除旧房及地上附着物,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建房补助及10000元旧房拆除奖励。
2.自购房安置户完成购房并办理好相关产权证明、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拨付70%的购房补贴资金,搬迁入住并拆除旧房及地上附着物,经乡镇组织初验,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建房补助及10000元旧房拆除奖励。
3.统规统建项目按进度比例支付进度款。完成50%工程量支付30%进度款;完成70%工程量支付50%进度款;完成100%工程量支付70%进度款。余额部分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结算。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每月向县财政、发改、扶贫部门、分管易地扶贫搬迁指挥工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省扶贫公司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到达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县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根据县易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报送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并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完工后的竣工决算,并严格按上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支出情况进行审计,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到位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部门要按规定公开、公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