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芷政发〔2016〕18号 ZJDR-2016-00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及银信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按揭贷款发放、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未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证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指依照本办法,预售人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所在的商业银信部门。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县房产管理局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
(二)受理预购人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项目,县房产管理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章 预售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在商业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并由预售人、预售资金开户银行和县房产管理局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异地投资企业开立临时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县房产管理局签订监管协议。
第八条 预售人凭县房产管理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人、县房产管理局、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向预购人收取预售资金。由预售人收取的各种有关售房资金必须全额存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并接受县房产管理局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预售人需要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与原开户银行、县房产管理局就终止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达成协议,协议应明确将原监管银行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银行,再与新开户银行及县房产管理局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监管银行的,需到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监管增加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信部门即为监管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多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监管银行由预售人与相关银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时,预售资金由预售人委托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代为收取;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由开发企业开具《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给预购人,再由预购人将预售资金缴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专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银信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放承购人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必须由贷款人、预售人、县房产管理局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协议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专户。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撤销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前,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县房产管理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派专人审查核实后核定开发企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划转;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划转。
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划转。
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款通知。
用于支付税款的,由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凭征税通知单拨付。
以上款项的使用,监管银行必须按监管协议,凭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解款通知书》核准的资金数额予以划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局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
(一)预售人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银行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
(四)超出用款额度的;
(五)其他违规用款事项。
第十六条 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应按监管协议于每月10日前向预售人出具监管账户上一月份的预售监管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第十七条 预售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县房产管理局申报项目建设工程完成进度及向银行出具由其确认签章的预售监管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以利于县房产管理局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预售人再次申请预售款使用之前,县房产管理局应审查前一笔款的使用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员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工程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停工,即列入监管重点,每半月巡视一次,若巡视三次发现工程一直停工,县房产管理局必须迅速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局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后,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资金开户银行解除该部分监管资金。
第二十条 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支出,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预售资金的10%。备用金不得用于预售项目建设投资以外的支出。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一条 预售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凭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已交清办证费用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证明、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撤销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监管。县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如预售人已按规定交清税费及地价款、不存在违反本办法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具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并通知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如有违规情形的,县房产管理局出具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由县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