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7〕8号 ZJDR-2017-01001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3-01 11: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监督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以书面或者来电、来访形式实名向有关部门提供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举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并查证属实的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地沟油”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的违法行为;

(六)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八)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五条 设立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受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

县农业局:12316,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12331、 1231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6822134,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6821241,县公安局:6836100、110,县畜牧水产局:6821448,县盐务局:6859000;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sab6821737@163.com。

第六条 县农业、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公安、畜牧水产、盐务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时,对举报人和举报违法情况按实登记,并将举报案件及时移交案件稽查部门进行核查处置,并对举报奖励金额标准作出初定意见。

一般性举报案件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核查处置;对于举报案件复杂、影响较大、有较大异议的重特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第七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金额的认定和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县财政局每年安排举报奖励基金30万元,审核拨发举报奖励资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办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及级别予以奖励。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按涉案货值的5%—10%奖励;涉案货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涉案货值的5%—8%奖励;涉案货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涉案货值的5%—6%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窝点”、“黑作坊”等内部从业人员举报的,按涉案货值的8%—12%奖励,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自案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联系举报人实名登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按相关程序办理举报奖励。案件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予以初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县财政局审核,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放奖金到举报人。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本人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将返还县财政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实名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芷政办发〔2012〕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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