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7〕11号 ZJDR-2017-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我县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害减灾,分级联动,各司其职,规范有序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4现状
芷江丰富的植物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有害生物的生长繁殖提供了有利条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县有害生物灾害的危害呈现两大趋势:一是本土常发性、迁徙性有害生物危害加重,水稻二化螟、稻飞虱、纹枯病、稻纵卷叶螟、蝗虫、稻瘟病、柑桔溃疡病、大果实蝇等主要农作物病、虫、鼠、草害危害严重;二是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危害严重,大部分年份超过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据预测,今后全县生物灾害的发生将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外来生物的危害将进一步加重。导致我县生物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近几年来高温多湿的气候适宜于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二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县经济贸易等各种活动频繁,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威胁机率增加,外来生物一旦进入,往往具有暴发性,有的还将造成毁灭性灾害,甚至造成人畜安全的威胁。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Ⅳ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发生Ⅲ级、Ⅱ级、I级农业生物灾害时,按上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本预案与上级预案相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防治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组织机构
成立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农业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芷江县分公司、怀化芷江机场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组织机构职责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农业生物灾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农业生物灾害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监督实施;主持灾情会商,制定应急防治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储备防治物资;调度应急队伍;公布救灾情况。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研究拟定全县农业生物灾害控制的方针、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负责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进出县境的监管及除害处理工作,防止农业有害生物传染人、传出县境。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中需要部队支援和协助的组织工作。
县林业局:协助县农业主管部门做好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治经费申报、审拨和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对困难群众的救助。
县公安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害发生区的封锁、运输监管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物资运输,协助县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农业生物灾害科技攻关,
协助县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协助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芷江县分公司:协助县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负责保障通讯畅通,协助县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怀化芷江机场公司: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空运保障,协助监管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传播。
2.1.3专家组
以生产管理、科研单位从事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专家为基础,组成专家组,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组长由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任或指派。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应急防治体系框架
应急防治体系由指挥管理体系、保障体系、技术支持体系等组成。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组织体系联动机制框架图
2.2.2应急基本程序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县农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县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2.2.3应急联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支持系统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相应行动方案,在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进行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预警监测
县农业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有害生物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由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县农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上级有关部门鉴定确认。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技站接到生物灾害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822131)。
3.2.2 处警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物灾害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向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2.3 预防
3.2.3.1分区预防。根据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对可能发生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3.2.3.2加强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县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县农业部门要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网点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3.3加强信息交流,提高预防预警水平。县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预警措施与控制技术。
3.2.3.4加强检疫监管。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引种审批管理,要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进行严格的检疫跟踪和疫情监管,未经法定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外地传入或再次传入。
3.3预警支持系统
县农业局设立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乡镇农技站要配备生物灾害兼职预警人员,在全县形成县、乡镇、村三级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通过省、市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利用公共信息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络实现生物灾害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农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2预警级别的确认主体与发布
根据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综合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县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县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决定并发布预警。
4.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农业生物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Ⅳ级)农业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县域内主要农作物10%以上、20%以下面积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下;本县首次发现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
4.1.2 较大(Ⅲ级)农业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以上4个以下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20%以下。
4.1.3 重大(Ⅱ级)农业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4个以上、9个以下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20%以上、30%以下。
4.1.4 特别重大(I级)农业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9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30%以上;外来农业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我县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农作物、牧草死亡的;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外来农业生物灾害;可能暴发造成重大危害的农业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农业生物灾害后,由县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开展应急防治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农业生物灾害后,由上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县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协助开展应急处置。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相关基层单位和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接报信息后,对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并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生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4 信息发布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宣传部门和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农业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灾害发生趋势明显减缓,由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厅局提交评估报告。
5.2善后处置
5.2.1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农业生物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农作物等。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5.2.2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农业生物灾害对农业水生植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县民政部门应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予以救济补助。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交通保障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专用交通车辆,以便随时赶赴生物灾害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
6.3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确保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6.4物资储备
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负责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对生物灾害严重发生区,县民政局应及时核实灾情,提供必备的生活物质,保证当地灾民生活,帮助灾民重建住房或恢复生产。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区域内市场物价监督管理,避免不法商人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5 技术保障
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6人员保障
县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监测机构。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7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负责指挥本预案启动时的交通车辆管理,协助处理各种纠纷,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县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定期对县各成员单位应对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1.1有害生物:是指影响农作物及饲养动物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物、虫、螨、软体动物、杂草等生物。
7.1.2外来有害生物:指本地生态系统中原来并没有该物种的存在,通过借助人类活动越过不能自然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本地生态系统并对本地农作物及饲养动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危害损失的生物。
7.1.3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应施检疫的有害生物。
7.1.4农业生物灾害:指由有害生物引起的防治难度大,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国土资源生态安全的自然灾害。
7.1.5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定期进行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处置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7.5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