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7〕16号 ZJDR-2017-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区域内一般(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工作。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芷江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委外宣办、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启动(结束)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出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负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向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2.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受理特种设备事故报警;负责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负责向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2.3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 受理事故报警,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及时组织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新闻报道工作。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负责特种设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供电保障等工作,协助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财政局 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委外宣办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协助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搞好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2.3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时,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县委外宣办牵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3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2.2 处警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事故时,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I级事故时,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启动相关预案。
4.2.2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乡镇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 现场采集信息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上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保持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乡镇人民政府支援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委外宣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县通信管理部门确保通信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响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组成。
专家组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6.4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习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
7.2 宣传和培训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抢险电话。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进行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 监督检查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