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7〕17号 ZJDR-2017-01006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4-28 1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2.5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4.2应急处置

4.3信息发布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赔偿与补偿

5.3保险理赔

5.4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科普宣教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农业、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施“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制定应急方案。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未然。

(4)科学应对,规范处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5)整合资源,协调联动。按照条块结合、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设备、技术、物资和信息的有效共享。发挥专业队伍的骨干作用,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任指挥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含畜牧水产局)、县邮政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

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应工作;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成员单位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农业局(含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委宣传部 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县委外宣办 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教育局 协助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协助处置食品工业、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县监察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县民政局 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助、组织查处、流行病学调查、可疑食物检测等应急措施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助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协助处置民族宗教活动区及旅游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 协助处置盐业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 协助县应急指挥部搞好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各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委员会

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1)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明确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及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得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其他相关部分部门配合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局牵头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控制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检验评估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卫生等有关监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加强事发地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信息综合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7)信息发布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及时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2.5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送食品安全检测情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分析各部门报送情况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市及外地县市通报我县信息。

(7)其他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县教育部门报告,接报的县教育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县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3.2.3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 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 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信息发布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信息。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妥善安置和慰问事故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赔偿与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应从应急资金中返拨。

5.3保险理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影响因素和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直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并管理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功能;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县直有关部门设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医疗保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县、乡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启动医疗救治。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定期发展应急处置力量,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及其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县直有关部门应提高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的重视程度,加大投入,促进县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应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给予补偿。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县性或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及时总结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2 科普宣教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县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8.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8.2.3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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