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蟒塘溪水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通告
芷政函〔2017〕123号 ZJDR-2017-00003
为切实加强蟒塘溪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确保行洪行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湘政发〔2015〕53号)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芷政办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蟒塘溪库区两岸500m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出范围及对象为蟒塘溪库区两岸500m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养殖户应立即停止增加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并按以下时间节点退出。
(一)主动退出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蟒塘溪库区两岸500m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均应在此期间按要求全部退出畜禽养殖,并自行拆除。
(二)强制退出期: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对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畜禽养殖的,将依法进行关闭。
三、由县蟒塘溪水库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畜牧水产局牵头,芷江镇、新店坪镇、三道坑镇及土桥镇人民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负责蟒塘溪库区两岸500m内畜禽养殖退出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各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将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后,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将拆除数据报至县蟒塘溪水库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畜牧水产局)审核,按规定对符合退出要求的养殖户给予补助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拨付。
五、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按时退出养殖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砖混和砖木结构370元/㎡,简易棚150元/㎡给予补助。对在主动退出期全部退出的,另按砖混和砖木结构30元/㎡,简易棚20元/㎡给予奖励。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