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7〕44号 ZJDR-2017-01008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8-24 09: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最终实现同步小康为目标,规范有序地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切实改善库区及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根据《水利部移民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省级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移后扶〔2013〕46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移民“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避险解困的实施范围为:我县境内大中型水库库区(春阳滩电站库区、蟒塘溪电站库区、和平电站库区、长泥坪电站库区、梨溪口水库库区、两江口水库库区、金厂坪水库库区、托口电站芷江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 避险解困对象为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农村移民,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必须搬迁的;

(二)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三)长期居住在船上,生产生活方式以“水上漂”为主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已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本批避险解困试点范围。

第五条 避险解困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县城(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较强,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引导采取进县城购房安置的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进县城安置的移民进行认真研究,严格把关,确保进县城后移民可维持正常生活。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二)乡镇集镇(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经营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引导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集镇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三)中心村寨(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低,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寨安置。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第六条 移民解困避险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避险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移民解困避险安置建房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房,支付给搬迁移民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用于移民避险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核拨。

(二)避险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标准:进县城安置的,建(购)房补助费为每人2万元;到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建(购)房补助费为每人1.5万元;搬迁到本乡(集)镇附近中心村寨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2万元;避险解困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补助费为每人2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在实施避险搬迁工作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购)房补助费。

(三)建(购)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1.新建住房的,新房主体完成,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通过“一卡通”方式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

2.对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证、不动产权证及相关权利证书(按揭购房的凭他项权利证),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通过“一卡通”方式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

3.对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通过“一卡通”方式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实行乡镇负责制,由乡镇组织实施,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督查。

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应当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搬迁安置的对象姓名;

(二)搬迁安置的方式、安置地点;

(三)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标准、可享受建(购)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四)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搬迁安置对象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第八条 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安置的,由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2.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安置的,由乡镇、迁出地村、安置地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3.跨乡镇安置的,由迁出地乡镇、村及安置地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第九条 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属村委会提出避险搬迁安置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明确搬迁原因、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方式,搬迁去向明确到村组。

(二)民主评议。村支两委召开移民户主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逐户填写《移民户基本情况表》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呈报至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分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并将核查结果分乡镇、村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实施的最终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签订协议。各避险解困的移民户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六)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再按程序报请市移民部门、省移民部门初验和终验。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结果发放避险解困安置建(购)房补助。

(七)资料建档。由乡镇负责收集、完善资料,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整理建档。避险解困试点对象要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应包括移民意愿申请书、县乡村三级审核意见、安置协议书、新旧房屋照片等。

第十条 避险解困搬迁安置点选择原则

(一)结合城镇化发展进程、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建设、工业园布局和当地实际,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引导搬迁安置对象进城镇或中心村安置。

(二)安置点应地质稳定、环境安全,饮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或易于建设,移民就医及子女上学较为方便。安置点建设要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园地。

(三)分散安置点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避开地质灾害区及杜绝违法用地,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生产生活便利。

第十一条 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专业捕捞渔民原有解困工程中获得的基本生产资料、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跨乡镇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的移民,安置地政府已按政策安排耕地等农业资源的,原有相应的耕地和宅基地农业资源全部调剂给未搬迁的移民。

第十二条 避险解困移民户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避险解困移民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可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使他们能从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

第十四条 避险解困帮扶安置项目工程涉及多个涉农部门的,相关部门在项目和政策上应给予重点倾斜,参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购房或新房建成后,原房屋未完全拆除、原宅基地未实施还耕还林的,由所属乡镇负责督促落实,必要时由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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