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芷政函〔2017〕150号 ZJDR-2017-00004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9-30 15:51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野外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小孩及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玩火;严禁烧山边田埂、土埂;严禁烧稻草、草皮、土灰;严禁烧木炭等。

(二)清明节扫墓期间,禁止烧坟山。

(三)未经批准严禁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四)未经省级林业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或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745-6830119或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森林火灾隐患、森林火灾的责任和义务。

六、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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