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7〕63号 ZJDR-2017-0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民宗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和《怀化市财政局 怀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 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怀化市农业委员会 怀化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怀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财农〔2017〕48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注明“用于精准扶贫”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扶贫资金。
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分别由县财政部门和县扶贫开发、县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农业、林业、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简称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同)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县级财政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除有特殊规定外)全部统筹整合使用,按县逐年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分配使用。安排到贫困村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由县直相关部门分别商县财政部门拟定,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和扶贫攻坚规划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我县特色产业、改善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 为保障扶贫项目的正常实施,可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按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安排到贫困县,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如原资金渠道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按原资金渠道的有关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费安排不足部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不超过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县级项目管理费由县扶贫部门商县财政部门拟定,并报涉农资金整合使用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取或列支任何费用。
项目管理费应当分账管理,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项目管理费由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资金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等管理使用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县扶贫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依程序审定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及时通知到项目所在的乡镇,做好项目设计、建设与验收等工作,并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扶贫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扶贫资金安排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进度款。扶贫项目可根据需要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
项目年度终了,扶贫项目实施并支付完结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县财政预算;项目未实施的,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结转结余,结转结余的扶贫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扶贫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凭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实施情况向县财政部门请款,经县财政部门领导审批后拨付到县扶贫项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特设结算户。(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行政村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用款单位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付,经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开具支付申请网上发送给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组织专人对扶贫项目资金支付资料及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审核,再发送支付指令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用款单位申请款项支付→县扶贫项目部门审核→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开具支付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支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扶贫项目计划安排、本部门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根据县脱贫攻坚规划、任务和各行业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做好具体新建项目及存量项目的年度计划,商县财政局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好本部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项目资金支付、核算以及项目管理台账。建立完善全县扶贫规划和扶贫项目数据库,按照上级扶贫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调整,审定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好全县扶贫项目建设进度的统一协调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农业、林业、民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行业部门根据县扶贫规划和本部门的行业规划,每年10月底前将本部门的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做好本部门项目实施、验收、资金支付、会计核算、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定本部门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三)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统筹、资金拨付及监管。
(四)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农业、林业、民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责任;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全覆盖监督检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按照扶贫项目属地原则,要参与本辖区内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做好本辖区内扶贫项目资金的公示公开,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 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好项目和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加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执行进度,当年安排的扶贫项目,完成率和支付率原则上应达90%以上。
第十九条 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包括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在内的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实行扶贫项目乡镇、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并由公示主体存留相关影像资金备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依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的方案实行。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扶贫开发、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农业、林业、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扶贫开发、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农业、林业、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芷政办发〔2015〕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