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7〕71号 ZJDR-2017-01013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11-20 15: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

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6〕1号)及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芷政办发〔2016〕75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1.将《办法》第三条调整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配套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

2.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中“房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建房补助的70%;搬迁入住并拆除旧房及地上附着物,经乡镇组织初验,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建房补助及10000元旧房拆除奖励。”调整为“房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建房补助的70%;搬迁入住并拆除旧房及地上附着物,经乡镇组织初验,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建房补助。”

3.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中“自购房安置户完成购房并办理好相关产权证明、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拨付70%的购房补贴资金,搬迁入住并拆除旧房及地上附着物,经乡镇组织初验,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建房补助及10000元旧房拆除奖励。”调整为“自购房安置户完成购房并办理好相关产权证明、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拨付70%的购房补贴资金,搬迁入住并拆除旧房及地上附着物,经乡镇组织初验,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建房补助。”

4.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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