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7〕70号 ZJDR-2017-01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芷江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化厂房是指由芷江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原则上为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项目3年内综合税收强度不低于150元/平方米/年或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年或劳动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且年产值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年的准入条件。
(二)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和芷江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达到环保标准。
(三)依法在芷江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报芷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必须是独立法人公司,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四条 企业入驻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向芷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计划(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二)项目初审:芷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招商部门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对拟入驻企业进行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
(三)项目审批:芷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同意,与拟入驻企业签订投资合同书。
(四)签订租赁(购买)协议:入驻企业与芷江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或购买协议,并预交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企业退出规定
企业入驻后3年内如果不能达到综合税收强度150元/平方米/年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元/平方米/年以上或劳动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且年产值7000元/平方米/年以上的准入条件,退回已享受的各项政策奖补,并予以退出。
第三章 标准化厂房的租赁或出售
第六条 标准化厂房的租赁
(一)租金标准:标准化厂房租金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第一层按10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三层均按8元/平方米/月计收。租赁整栋标准化厂房按6元/平方米/月计收。综合楼租金按10元/平方米/月计收;
(二)预订租赁标准化厂房:在标准化厂房建设阶段可以通过预订的方式租赁标准化厂房,按6元/平方米交纳订金,可优先选择厂房,待厂房交付时全额退还订金。
(三)租赁期满,入驻企业需要继续租赁或退出标准化厂房的,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芷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并签订续租协议。
第七条 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的生产型企业购买集中区标准化厂房,以成本价优惠出让,企业缴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的100%作为购买标准化厂房奖补,奖补金额以购房款为限,直接抵扣购房款,奖补期限10年,奖补期不能享受县里有关税收奖补政策。10年内抵扣不足部分由企业据实补足,企业也可以提前用现金购买,购房款缴清后2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企业在获得产权后10年内交易给其他个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的,不能享受县里和芷江工业集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退回相关政策奖补,芷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芷江工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依法追回相关政策奖补。
第四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八条 租用标准化厂房从事设备制造、电子电器、工艺品加工及鞋服饰品项目的,芷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视其投资额、税收贡献、安排就业等情况给予1-3年标准化厂房免租扶持。由企业提出免租申请,芷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审批(综合税收强度按照150元、180元、225元/平方米/年或固定资产投资500元、800元、1250元/平方米/年或劳动就业人员达到50人、100人、150人以上)。
第九条 租用标准化厂房从事设备制造、电子电器、工艺品加工及鞋服饰品项目外其它项目的,其所租用标准化厂房第一年租金按基准价的50%收取,第二年租金按基准价的70%收取,第三年租金按基准价的80%收取。
第十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获批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省级以上的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可分别给予免除1年租金的扶持,但免租最高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免租期满后企业继续租用标准化厂房,芷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可视其上年度税收贡献,给予租金补贴,企业上年度实际 缴纳税收达到200-300元/平方米/年,给予30%租金补贴;达到300-400元/平方米/年,给予40%租金补贴;达到400-500元/平方米/年,给予50%租金补贴;达到500元/平方米/年以上,给予60%租金补贴。
企业当年税收贡献特别大、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强的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入驻后需申报为一般纳税人,并按照县里要求申报为规模企业,方可享受以上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章 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芷江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标准化厂房的物业管理,与入驻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四条 标准化厂房区域的物业管理费按季度收取,收费标准为:厂房物业管理费在免租期内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免租期满后按0.5元/平方米/月收取;综合楼及住宅公租房物业管理费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自行承担。企业合用水表、电表的,合用者应签订协议书,明确费用分摊标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税务、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凡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公安、消防、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制度。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时,装修方案应报经芷江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在装修及生产过程中造成标准化厂房或公共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严禁在标准化厂房区域进行以下行为,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一)转卖或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四)饲养动物、乱倒生产生活垃圾、企业生产废弃物等;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公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芷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