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芷政办发〔2015〕7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8〕1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4-17 10: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与健康扶贫系列政策部署,积极开展医疗救助扶贫,防止广大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进一步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芷政办发〔2015〕75号)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明确医疗救助范围”第一款调整为: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包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并具有常住居民户口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在定点医院治疗且在可报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困难群众。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资助参保参合调整为:(一)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参保参合是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筹资情况给予定额资助,根据每年10月份发放名册核算当年资助参保资金。

三、将第三条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第三款“完善住院救助”第一项“普通疾病住院救助”调整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按医疗机构级别分比例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000元,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最高限额8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患普通疾病(含本文件所规定的十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按医疗机构级别分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1)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按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20%的比例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按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80%比例救助;在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按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70%比例救助;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按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60%比例救助。(3)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按自付部分100%的比例救助;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按自付部分80%的比例救助。

四、将第三条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第三款“完善住院救助”第二项“重大疾病住院救助”调整为: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患本文件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住院治疗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患本文件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在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其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按对象类别分病种分比例救助,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1)救助重大疾病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终末期肾病(肾移植、尿毒症等)、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感染等10种疾病。

五、将第三条“完善住院救助政策”第三款“完善住院救助”第二项“重大疾病住院救助”第(2)目“救助标准”第④小目调整为:因患本文件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自付费用:(1)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按70%的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按50%的比例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万元。(2)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患本文件所规定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含本文件规定重大疾病病种)住院,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在2万元以上的;均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万元。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民政部或省、市有相应的或新的医疗救助政策调整,按照上级相应的或新的规章制度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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