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8〕3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7-25 16: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2预防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3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4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5.3社会救助

5.4保险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储备

6.4通讯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社会动员保障

6.8医疗卫生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应 急 预 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实施监测和预防的防治策略,无公害防治的防治措施,坚持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方略。

1.4.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的原则。建立生物灾害控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人力、财力、物力准备,根据生物灾害发生危害的特点,抓好有利时机,采取科学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灾害扩散蔓延,达到生物灾害可持续控制。

1.4.3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在防治生物灾害的职能和协调配合作用,做到全社会参与,积极开展联防联治。

1.4.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场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县里成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新闻办、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邮政分公司、县电力公司、省物资储备局七七二处、三道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以从事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的专家为基础组成,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乡镇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指导全县开展灾民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发展林业等工作。

2.2.2县政府办: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治工作。

2.2.3县新闻办: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的舆情应对对外宣传和联络工作。

2.2.4县林业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2.5县财政局:根据指挥部意见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并管理救灾资金。

2.2.6县农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要的农药、器械等必需物资筹备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2.2.7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2.2.8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强宣传教育。

2.2.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资运输道路通畅,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2.2.10县邮政分公司: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疫情监管。

2.2.11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协调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传播。

2.2.12县电力公司:负责保证灾害防治期间电力畅通,协助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2.13县民政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发生后的疫区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

2.2.14县公安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发生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区的封锁、运输监管工作。

2.2.15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组织协调县内各基础通讯运营企业,保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畅通;协助监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2.16省物资储备局七七二处:负责监管、防治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止疫情通过物资储备包装材料进行传播,支援、配合、协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2.17三道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负责监管五郎溪国有林场区域内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支援、配合、协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2.18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检疫、防治、检查工作。

2.3专家组

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 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生物灾害监测系统,县乡林业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要及时收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物灾害信息,应在本行政辖区设立生物灾害监测点,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对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及重大生物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和严密监控。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在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本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接警机构报告生物灾害信息,接警机构接到报警信息后,及时报告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警报后,在报告县指挥部的同时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3.2预防

3.2.1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3.2.2预防预警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县乡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县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加强紧急指挥部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3预警支持系统

县林业局要加强县级防治检疫机构建设,配备3-5名专职人员,组织开展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乡镇林业站要配备专(兼)职监测预警人员,结合实际设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村要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纳入护林员的重要任务之一,逐步形成县、乡、村三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快速收集、处理、传递灾害信息,确保预警和响应及时。

3.2.4检疫监管

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国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进行严格的检疫跟踪和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传入。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

各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调查结果,在综合分析灾害发生可能性后,按职权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结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蔓延的可能性,提出预警级别,一般预警报县指挥部确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外,及时向社会发布。

4. 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按照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以上村暴发或者5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暴发;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以上、5%以下;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全县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村暴发或者暴发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5%以上、15%以下;1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新侵入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全县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乡镇暴发;暴发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5%以上、20%以下;发生省内新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或专家评估组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4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全县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乡镇暴发;面积1000公顷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20%以上;外来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或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2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2.1一般(IV级)响应

IV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立即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并上报市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生物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方案;县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灾害的发生发展动态,根据生物灾害严重程序提出防治建议,同时做好准备启动预案III级响应。

4.2.2较大(III级)响应

II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负责召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预案启动工作,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并及时将灾情和处置结果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灾情需要和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形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根据掌握的情况制定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为灾害应急乡镇人民政府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处置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处置质量。根据生物灾害情况,及时请求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灾害发生乡镇应急指挥部要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对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属于疫区的,要严格隔离现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灾情除治情况。按照县指挥部部署,在县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指导下,认真落实本区域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做好舆论宣传,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2.3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响应

II级、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要求及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要求,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县林业主管行政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3.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县、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监测预报网点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并报送至县林业主管部门(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责任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县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较大生物灾害及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

4.3.2信息通报

4.3.2.1经县指挥部确定为较大的生物灾害及以上,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省、市、县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3.2.2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3.2.3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3.2.4信息发布

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4应急结束

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指挥部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情况进行评估,确认达到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标准后,经县指挥部同意,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对人民群众和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指挥部专家组对灾害区进行评估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给予经费及物资救助。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林木等。

5.2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县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

5.3社会救助

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生物灾害受灾户的救助工作。

5.4保险

保险机构要迅速做好保险对象的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县指挥部要组建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专业人员、科研单位专家为主的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队伍。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应急控制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强大、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资金保障

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特点,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部署与支持下,建立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生物灾害控制资金,用于生物灾害的应急控制工作。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在预警和应急状态时,确保生物灾害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包括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基础设施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6.3技术保障

在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调集本地技术骨干和专家组力量,必要时申请省和国家组织技术顾问小组,加强对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为生物灾害控制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分析,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的联系畅通。较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生效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立值班制度,定期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灾害情况。

6.5交通运输保障

在发生重大生物灾害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对危险性疫情实施封锁的,依法按程序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装载的货物及其运输路线进行检查,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则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防止疫区疫情随交通工具扩散蔓延。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配合做好生物灾害控制及灾后救助所需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顺利运输。

6.6治安保障

在生物灾害发生地区,由于生物灾害的危害或在实施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措施时可能会引起社会民众不安,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应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出去一定数量的警力保障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6.7社会动员保障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乡镇林业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生物灾害的发生、危害、防治措施等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调动群众对生物灾害控制的积极性,为开展生物灾害的联防联治行动奠定群众基础。

6.8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专业队伍实施应急防治时应严格按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操作,优先选用高效、低毒、安全的农药;出现人和野生动物及昆虫共患流行病或人因植物感染流行病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教育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开生物灾害控制报警机构和电话等,指导乡镇应急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制作VCD光盘、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生物灾害控制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以及支持和参与生物灾害控制的自觉性。

7.1.2培训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人员岗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人员持证上岗,上岗后进行定期培训以更新业务知识技术。

7.1.3演练

县指挥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或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存在失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8.1.2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8.1.3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8.1.4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8.1.5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评估,根据实际和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指挥部作为监督主体,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或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存在失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发布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

打印 来源:芷江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