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芷政函〔2018〕82号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
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和其他杂粮秸秆等)。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引发火灾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引发森林火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五、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应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负主体责任,收获关键期要派专人联村包保,开展宣传、巡查、劝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秸秆焚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村(居)委会、社区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负具体责任,负责落实宣传、发动、检查等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居民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知晓率达到100%,并加强引导、巡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举报电话:0745-6822131(县农业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