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芷政函〔2019〕9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02-28 15:38
为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我县生态渔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保护渔业资源、加强渔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渔业资源。
二、渔业生产实行凭证捕捞,严禁无证捕捞。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采捕标准和保护对象的规定进行作业,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对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四、严禁非法制造和销售炸(毒)鱼物资、电捕工具(装备)、禁用渔具及发布此类广告。对犯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县渔政及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县环保、渔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凡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举报和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
相关解读
打印
来源:芷江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