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环境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ZJDR-2019-00008 芷政函〔2019〕49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07-30 08:51

为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成果,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市民文明健康素养,提高城市管理常态化、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深入开展环境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此次行动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内容主要包括:严格落实“门前三包”,集中整治市容市貌、交通秩序、河道环境、建筑工地、“六类僵尸”物品等。

二、在县城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户等,都应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店占道经营,不得乱停乱放、不得乱拉乱晒、不得乱贴乱画、不得向街面排放污物,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三、对在城市道路、桥面、街面乱设摊点和出店占道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各类马路市场依法取缔。对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对乱堆乱放、乱搭乱挂的物品和破旧残缺的各类广告牌予以清除。

四、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严禁逆向停车;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规定停放处,车头朝向街道整齐摆放;严禁驾驶安装遮阳棚、遮阳伞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严禁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舞水河沿河两岸道路严禁违法停车;严禁行人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闯红灯。

五、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挡,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采取专人冲洗和清理措施,施工车辆应保持清洁;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乱停乱卸、泄漏和遗撒砂石等。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严禁在河道、河岸圈地种菜。

七、依法清除长期占用公共场地闲置废弃的家俱、建筑材料、办公资料、器材设备、报废车辆、户外广告等“六类僵尸”物品。

八、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油污脏水、乱扔烟头和果皮纸屑等。严禁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禁止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九、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要模范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参加各项集中整治行动,带头按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芷各单位、芷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觉开展整理、整顿、清扫行动,按期整改、拆除、清理到位。逾期不整改、拆除、清理的,将作为无主物品,由相关部门进行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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