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11-2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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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4.3信息发布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置评估

5.2事故责任调查

5.3善后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6.3社会动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科普宣教

7.3奖惩措施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怀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芷江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4.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4.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l)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4.4  I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I级食品安全事故:

(l)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视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监察局、县卫计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政府新闻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含畜牧水产局)、县邮政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

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批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传达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或者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卫计局 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农业局(含畜牧水产局) 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教育局 协助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协助处置食品工业、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县监察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县民政局 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财政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对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以上的困难地方视情况给予应急资金补助。

县环保局 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助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协助处置民族宗教活动以及旅游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  协助处置盐业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 协助县应急指挥部搞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由县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县卫计局负责查明事件致病原因,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上述单位可以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县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监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卫计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 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矛盾纠纷和法律服务工作。

(6) 信息综合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7)专家咨询组。根据事件发生情况,由县指挥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1.1  监测与评估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县卫计局会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等部门科学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①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②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③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④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⑤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信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⑥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的重点:①中央、省、市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②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信息;③各乡镇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④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⑤社会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舆情信息;⑥其他渠道获取的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3.1.2  预警分级

县卫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预警,发布风险警示信息。按照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等级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事故。

(2)黄色等级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3)橙色等级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4)红色等级是指涉及多个省或国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动态监测,对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并采取处置措施。

预警发布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决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市及外地县市通报我县信息;

(7)其他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县教育部门报告,接报教育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2.3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时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2)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查或处理结果,以及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

3.3 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并根据事故级别提请人民政府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启动I、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报告情况。县指挥部应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和指挥部有关指令做好事故处置相关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置工作分别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

(2)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相应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5.2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5.3 善后赔偿工作

    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突发事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县财政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3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事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及时总结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2 科普宣教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奖惩措施

7.3.1 奖励措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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