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芷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全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先学习吃透上级文件精神,又组织人员到怀化市、新晃县、麻阳县发改局调研学习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经验。起草形成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初稿)。5月,县发展和改革局就《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初稿)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所有成员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管理办法初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予以签署。
三、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
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7〕21号)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二章为项目决策,第七条至二十一条;第三章为概算审核,从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为概算控制,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五章为概算调整,从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九条;第六章为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从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第七章为附则,从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