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地理标志产品“芷江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01-22 15:06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芷江鸭”29类和31类地理商标及“芷江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书分别于2007年、2010年、2015年经国家商标总局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目前我县已发展了两家鸭业深加企业(即芷江和翔鸭业有限公司、芷江明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一家大型芷江鸭种养基地芷江民丰农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芷江鸭年养殖出栏500万羽,深加工300万羽,带动贫困户1000余户,解决贫困户就业人数达500余人,实现产值1.2亿元,已形成了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模式,从孵化到深加工形成了一条龙的生产产业链。为了防止以假冒真,影响芷江鸭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特制定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地理标志产品“芷江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明确了“芷江鸭”的概念、保护范围、管理责任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芷江鸭”保护专用标志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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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