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一、起草背景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自西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置县,至今已有两千两百多年历史,其建筑遗产极为丰富,古城格局保存较好。古城东西南北街、岩路街、黄甲街、江西街等七街与东紫巷、伞巷、黄泥巷、老人巷等30条巷道纵横交错,街巷格局和肌理仍在。芷江城区经县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第一批历史建筑共63处,分属民居、商铺、会场、厂房、校舍、办公楼、生活设施等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别,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大都保存完整。为将最大程度地保护历史资源,推动芷江名城旅游,拉动芷江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三、制定程序
该办法从草案到定稿进行了六次修订。2017年12月11日,办法(草案)在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主要街巷进行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2月13日召开了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座谈会,针对代表、委员的建议,作了修改;2018年1月12日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听证代表所提建议进行了修改;2018年2月8日,邀请市县专家对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经合法性审查通过报请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签署发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调整对象和制定依据、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经费等。第二章为“保护规划”,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编制、实施保护规划的各项要求。第三章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名村的保护”,确定了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内容、修缮与建设的要求等。第四章为“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遗址(遗迹)的保护”,确立依法登记、原址保护、合理利用、重点保护的原则。第五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分类管理的原则。第六章为“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