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1、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
2、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管住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县长期高温干旱,易发生森林火灾,下发禁火令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1、2022年8月23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分管领导、办公室、火灾防治管理股等相关人员,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近期上级文件政策依据,对通告初稿作修改。
2、2022年9月1日-20日,县应急管理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2022年9月10日,县应急管理局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送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征求意见,并再次对禁火令初稿进行修改。
在征求意见中,各职能单位对制定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我县林业资源的保护,加快林业资源的修复,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各部门就如何完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大部分予以采纳和吸收。
4、2022年9月27日,县应急管理局送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2年9月28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报请县人民政府签署发布。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森林防火期时间的问题:(1)、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灭火若干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2)我局参考多方面意见及结合我县实际设定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2、关于防火区域的问题:(1)、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灭火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森林防火区;(2)、结合我县为重点林区等实际情况设定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3、关于文件施行日期的问题:为有效保护林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县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当前我县长期高温干旱天气及我县2017年9月30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芷政函【2017】150号)废止之日到期,需立即施行。
特此说明。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