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公布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制定说明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公布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制定说明
一、出台该《关于公布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必要性
第一、为了进一步加强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统一性,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到期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第三、本次清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芷江侗族自治县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制定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清理工作要求,2024年8月10日,县司法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对收集的意见建议的积极予以采纳。
(四)制定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
在征求意见中,各单位各部门对制定《关于公布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关于公布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关于公布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本次清理的范围为县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凡是不符合党中央改革要求的、不利于新阶段发展的,涉及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征地拆迁、村民自建房等方面的文件一律废止。
2、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业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
3、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一律废止。
4、对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5、对有效期(一般五年、标注暂行或试行的两年)已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的,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重新制定。
6、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7、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清理工作要求,及时清。
关于公布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经过近10个月的研究制定、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2025年已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特此说明。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