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制定说明
根据有关要求,我县组织县征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认真研究、对比周边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拟定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于2025年9月28日,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朱辉主持召开专题讨论会,经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充分论证,并2025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在县城各社区张贴征求意见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意见及建议。2025年11月14日,在县征拆服务中心会议室举行了《实施办法》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参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上共收集到14条意见及建议,其中有6个建议予以采纳,8个意见及建议不予采纳,并根据听证意见及建议对实施办法文本予以修改完善。2026年7月8日,该文件已经第九届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出台的背景。一是原有文件已到年限。2020年1月21日,我县制定出台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芷政发〔2020〕1号)已满五年,按照相关规定和城市建设工作需要,需重新制定。二是制定出台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原芷政发〔2020〕1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坚持征收安置政策的公平性、延续性、合理性、可行性原则,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际情况初拟了《实施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
2.修改的内容。一是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整合和增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共7条,在原芷政发〔2020〕1号文件第一章(总则)共6条的基础上新增了第六条之规定;第二章(征收决定)共12条,对实物调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第三章(补偿与安置)共26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新增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条款,在原芷政发〔2020〕1号文件第三章(补偿与安置)共33条的基础上删除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内容。二是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调整。《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在原芷政发〔2020〕1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补助700元提高到1000元。《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在原芷政发〔2020〕1号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补助500元提高到800元。三是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明确。即“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12个月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需要报告的事项
1.原有工作机制总体保持不变。原芷政发〔2020〕1号文件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各部门及乡镇村组社区配合”的工作机制,只是增加了人社部门、民政、教育等部门也要相互配合搞好工作,形成了更加强大的工作合力,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对原有工作主体进行适当调整。因机构改革需要,撤销了县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原县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不再设立,征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协调,按照市里的文件规定,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征拆服务中心负责,同时还可以由县征收部门委托乡镇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3.原有工作程序、结算方式保持不变。参照《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和《怀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对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对评估公司的确定、征收决定前的工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对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测算继续沿用原测算方式。即住宅房屋被征收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按照评估价值三项合并计算后,比照建安成本价、房屋综合成本价、新增商品房综合价、采购楼盘平均价进行结算。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