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受理条件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10-28 14:56
受理条件
1、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3、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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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