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退出审核受理条件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7-02 09:46

受理条件: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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