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5-07-09 16:10

户籍业务办理指南(一)

出生登记

(一)政策规定

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出生后,由其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二)落户原则

1、随父随母自愿选择;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户口补登、补录

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或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户口补登、补录手续: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2、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3、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2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25个工作日内办结。

户籍业务办理指南(二)

户口主项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可申请变更姓名: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其他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出生日期更正。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务员、在编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等其他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民族成份更正或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与原始户籍档案(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证等)不一致,或与父亲、母亲的民族成份都不相同,并能提供《少数民族证》的,可申请办理民族成份更正纠错。此外、依照规定申请民族成份随另一方父亲或母亲变更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办理时限: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民族成份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性别更正或变更。公民因性别登记错误申请更正、或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申请变更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变更的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办理时限:更正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户籍业务办理指南(三)

迁入登记

(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夫妻投靠;2、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4、离婚回原籍;5、收养;6、干部、职工调动(录用);7、家属随军;8、投靠军人配偶父母;9、务工经商(购房、租赁居住);10、大中专学生录取;11、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12、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13、刑释解教;14、留学回国;15、入境定居等原因。

(二)办理时限。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户口证件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换领二代证工本费 20元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证工本费 40元

临时身份证工本费 10元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工本费 5元) 免征

户口簿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收取工本费8元,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另增加内芯的每页收取工本费2元) 免征

集体户口簿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收取工本费20元,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另增加内芯的每页收取工本费2元) 免征

打印 来源:芷江政府门户网站 www.chn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