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10-11 15:37

(一)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收费依据标准:免费。

(三)申请对象条件

1.生育服务证

我省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⑴适用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省,但属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⑵登记地点:可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被选择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⑶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均可办理,具体办证单位根据对象的申请单位确定。

2.生育证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⑴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⑵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⑶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四)办理资料

1.办理生育服务证所需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2寸夫妻合照2张。户口在我省婚入外省,拟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还应提交婚入地乡镇或者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办理生育证所需资料: ①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②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③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④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五)联系电话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见附件。

(六)办理时间

1.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时间:自结婚之日起至生育之前,可以自主选择登记时间。生育后要求办理登记的,应予办理。

2.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审查。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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