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请收费情况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5-03-05 15:28

芷住保 [2015]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5年度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

及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2015年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5年度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及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退休职工)。户籍落户城镇必须2年以上且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申请对象及同户籍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自有产权房(含预告登记的住房),5年内在城镇未转让自有住房(因特殊原因转让的提供相关证明)或商业门店登记记录;申请对象为城镇户籍家庭正常分户的,分户时间距申请之日1年以上;申请人离异的,办理离婚手续1年以上(含),同户口家庭成员无自有房产;申请对象家庭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必须具有经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和领取低保的存折;申请对象及共同申请人不是财政供养人员、不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中高档车辆等资产。

2.新就业无房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就业不满5年并交纳社会保险且未购买住房或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3.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城镇稳定就业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进行备案的,或依法办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在本地无自有住房。

4.申请对象必须已年满18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并在本地实际居住。

5.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含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之前五年内无骗取住房保障、拖欠公租房租金半年以上、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拒不退回、应退出保障而拒不腾退公租房等不诚信记录。

6.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符合县住保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芷江县城城镇户籍,户籍落户城镇必须2年以上。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芷江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及共同申请人不是财政供养人员、不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中高档车辆等资产。

3.申请对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申请对象及同户籍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自有产权房(含预告登记的住房),5年内在城镇未转让自有住房(因特殊原因转让的提供相关证明)或商业门店登记记录。

4.申请对象为城镇户籍家庭正常分户的,分户时间距申请之日1年以上。

5.申请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6.未违反计划生育的。

7.未享受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配购保障性住房且有市场租赁住房行为的。

8.符合县住保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优先配租和配租优待

1.城镇户籍最低收入家庭、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2014年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5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等轮候对象优先配租;65岁以上或者下肢体缺失、双目失明、瘫痪、精神病等情形之一,在实物配租中给予楼层照顾。

2.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房屋征收和重点工程拆迁对象优先配租。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房屋征收对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当月起发放;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订立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⒋所有优先配租和配租优待对象,在入围抽签前须向县住保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

(一)公共租赁房

1.城市户籍家庭

(1)《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住房保障申请报告。

(3)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及领取低保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免冠1寸照片3张;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双方的户口簿。

(4)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县房产局二楼右边产权登记大厅5号窗口办理)。

(5)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资产情况核查意见(县民政部门办理)。

(6)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计生情况核查意见(社区居委会和芷江镇政府办理)。

(7)申请对象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失业或下岗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下岗证;对已购买社保的申报户需提供社保购买的相关证明。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新就业人员

(1)《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住房保障申请报告。

(3)申请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免冠1寸照片3张。

(4)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县房产局二楼右边产权登记大厅5号窗口办理)。

(5)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核查意见(所在单位办理)。

(6)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计生情况核查意见(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和芷江镇政府办理)。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单位住房分配证明、学历证书、工作合同、租赁公房的租赁证等。

3、外来务工人员

(1)《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住房保障申请报告。

(3)申请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免冠1寸照片3张。

(4)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县房产局二楼右边产权登记大厅5号窗口办理)。

(5)申请对象所在用人单位核查意见(所在务工的单位办理)。

(6)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计生情况核查意见(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和芷江镇政府办理)。

(7)城镇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或依法办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住房租赁补贴

(1)《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及领取低保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免冠1寸照片3张。

(3)住房保障申请报告。

(4)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县房产局二楼右边产权登记大厅5号窗口办理)。

(5)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资产情况核查意见(县民政部门办理)。

(6)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计生情况核查意见(社区居委会和芷江镇政府办理)。

(7)申请对象现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县房产局三楼政策法规股办理)。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领表。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及领取低保存折(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证明及个人书面申请,到县住保办(县房产管理局二楼)申请登记。经住保办工作人员初步查验证件资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住房保障告知单》。

(二)初审。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书面同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进行初审,证明其工作关系、个人收入、住房和婚姻状况;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或就业所在街道居委会或社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进行公示7天。

(三)受理登记。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住保办提交初审通过的《申请表》、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县住保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走访调查。

(四)复审登记。县住保办将初审符合条件的,请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家庭户籍等情况进行核查。县住保办依据核查意见和走访情况做出复审结论。经审核无误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住保办进行张榜及网上公示1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按保障类别录入我县住房保障信息库;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和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住保办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租赁补贴对象,按照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要求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五)抽签。对具备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由县住保办根据当年提供的房源数量进行公开抽签,确定入围名单、轮候次序及选房批次。轮候对象的轮候期限为1年,逾期的重新进行登记,重新提交相关资料。

(六)公示。县住保办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家庭情况及入围排序、轮候对象通过网络或采用告示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申请保障性住房对象;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查,确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七)选房。经公示无异议的入围对象按选房批次到县住保办领取《芷江侗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按《入住通知单》选(看)房日期到指定地点选(看)房。

(八)入住。选好房的入围对象持相关资料到县房产局物业管理中心或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作为一个家庭限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员工数。

(二)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模式,梯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继续享受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承租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且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保障申请。

(四)承租有我县直管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房后方可入住新的保障性住房,公房装修改造、附建概不折价补偿。

(五)申请保障性住房通过审核获得配租资格并抽取楼层,因个人原因放弃入住的。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保障性住房配租,也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六)故意传播住房保障工作不良信息且经查证属实的,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已申报未享受保障的,五年内不受理其保障申请。

(七)不接受住房保障后期管理,经规劝后无理取闹的,五年内不受理其保障申请。

(八)申请对象保障资格每年进行年审。保障对象有义务每年自行到住保站进行年审,拒不配合进行年审的参照按当年度退出机制标准执行。当年保障对象将在次年进行年审。如次年保障条件发生变更,将依据当年度保障标准执行。经年审,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依规启动退出机制。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处理,经规劝无效的,收回保障房屋,并终身取消其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至县住保站提出申请,根据具体情况工作人员将上门年审。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如未能在当年补贴发放前年审,将视为当年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保障对象应及时将家庭信息及房产信息变更情况交住保办进行备案。

(九)进城务工人员在获取保障资格后住房等情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依照退出机制执行。新就业大学生如在保障年限到达后还需继续租住保障房,在当地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可以继续承租公租房,但要按照市场租金执行。

(十)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因联系不畅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十一)申请资料一经提交,概不退还。

联系电话:

县房产局二楼住房保障站:(0745)6825198、6821651

2015年3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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