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转移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5-10-15 16:59
1、房屋登记申请表、房屋转移登记询问表(固定表格,房产局提供)
注:申请表上的房屋坐落(须写明所在小区、房屋栋号、房号)、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相关内容填写。
2、身份证或户口簿、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
注:凡产权人的户口不在芷江县境内的,必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3、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必须为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文本合同原件)
4、契税完税凭证
注:分两种,2010年12月以前(不含12月)缴纳契税的,须提供专门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产办证联)。
2010年12月以后(含12月)缴纳契税的,须提供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税种:契税)复印件。
5、地税局的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房产办证联,复印件)
6、地税局开出的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房产办证联,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原产权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
8、房屋维修基金缴存凭证(原件)
注:房屋登记申请表上的现产权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买受人、契税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的付款方,四者必须保持一致,不一致的暂不受理。如产权人办理了预抵押的,则预抵押上的义务人必须与前述资料保持一致,不一致的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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