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告及听证会反馈意见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10-26 14:31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拆服务中心)结合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际情况,确保征收安置政策的延续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按照《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芷政发〔2018〕7号)文件的安置方式、安置模式、安置标准,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拟定了《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征拆服务中心于2022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开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征求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意见及建议。

2022年10月11日,在县征拆服务中心会议室举行了《实施细则》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参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实施细则》听证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县征拆服务中心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县征拆服务中心主任杨清松主持,县征拆服务中心副主任邓秋月、夏国平任听证员,县征拆服务中心审核股股长艾厚军任承办员,县征拆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朱志勇任记录员。参加本次听证会的成员有县政协办的杨英涛、县纪委监委的补凯钧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长期从事征拆一线工作人员孟军和余水等共20人,实到17人,请假3人;同时还有县城周边大垅坪村向水和、三里坪村李贝、畅风坳村李梅桂等部分村委会主任10人参会,实到8人,请假2人。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主持人介绍听证主题,听证会代表及参会人员情况;

(三)由听证事项承办人员介绍《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及相关内容;

(四)由听证会代表依次对《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由听证事项承办人员、听证员就听证会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解释说明;

(六)听证主持人作听证会总结发言;

(七)听证代表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后依次退场。

二、听证代表意见及建议               

根据听证代表的发言,经梳理整合,主要提出了以下意见及建议:

1.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问题。部分代表认为《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过渡期6个月太短,临时安置补助费500元/月和搬家补助费700元/次过低,建议过渡期调整为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800元/月,搬家补助费调整为1000元/次。

2.在被征收范围外修建临时农具房的问题。个别代表提出,村民房屋已被征收,但山地农田仍未完成征收,是否可以考虑批准搭建几十个平方米的临时建筑作为生产生活物资的存放地。

3.国有企业人员认定的问题。部分代表提出,第八条第(四)款中国有企业人员不好界定,是否与第七条第(四)款及第九条第(四)款统一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工作人员。

4.结婚家庭户认定的问题。个别代表提出,第十四条第(一)款表述不清楚,建议删除《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结婚家庭户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本为准。

5.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的问题。部分代表提出《实施细则》没有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建议完善。

6.世居人员怎么安置的问题。部分代表提出世居人员是否必须满足“20年”的规定?世居人员的安置标准是多少?世居人员的子女是否安置?

7.户籍迁出迁入合法性认定的问题。部分代表提出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五)款“经公安部门认定为违规违法迁入户籍的人员”中“公安部门”调整为主管部门。

8.被征收人实际只生育一个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

9.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门店或者房屋后,能否再享受安置。

10.失地农民社保问题。部分代表提出失地农民一次购买社保买不到了,怎么办?

11.房屋补偿问题。个别代表提出被征收人房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是否补偿?

12.坟墓搬迁补偿问题。个别代表提出被征收人认为现行坟墓搬迁补偿费过低,可否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13.征收完成后迁入人口认定问题。部分代表提出老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拆实施后再迁入的人员是否安置?

14.无证房屋补偿问题。个别代表提出桃花溪村株六复线搬迁户新建房屋无不动产登记证书,其房屋在征收补偿时是否补偿安置?

15.重置成本价怎么确定问题。部分代表提出《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五条中的“重置成本价”怎么确定?

三、听证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

1.关于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问题

部分代表认为《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过渡期6个月太短,临时安置补助费500元/月和搬家补助费700元/次过低,建议过渡期调整为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800元/月,搬家补助费调整为1000元/次。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也是广大被征收人比较迫切的需求,在听证会结束后,我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就我县城区范围内房屋租赁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据了解目前在我县规划区内难以用500元租赁到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房屋,普遍在800--1000元/套之间。因此,关于调整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的意见,予以采纳。在《实施细则》送审稿第十一条调整为“征收安置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选择货币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选择安置房安置,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提供房源之日起,再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选择货币安置,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了过渡周转房源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我中心会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争取作出相应的调整。

2.关于在被征收范围外修建临时农具房的问题

个别代表提出,村民房屋已被征收,但山地农田仍未完成征收,是否可以考虑批准搭建几十个平方米的临时建筑作为生产生活物资的存放地。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非农建设依法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全过程监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全过程监管”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芷政发〔201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已安置人口不得再按村民建房程序申请建房”的规定,为了保持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延续性以及征收补偿安置公平性,被征收人不得在被征收范围外修建临时农具房。因此,建议在被征收范围外修建临时农具房的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国有企业人员认定的问题

部分代表建议《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删除“国有企业人员”限制条件,理由是国有企业人员难以认定。根据怀政办发〔2022〕5号《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第八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因农用地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或者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住宅被征收;(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村民义务;(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非在编人员”的规定,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非在编人员纳入安置。因此,建议《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删除“国有企业人员”的意见很诚恳,很有建设性,该意见予以采纳。

4.关于结婚家庭户认定的问题

部分代表建议删除《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结婚家庭户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本为准。在我县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主要是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生产生活设施补贴与家庭户有关联,在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生产生活设施补贴测算和发放过程中均按结婚家庭户(以结婚证为准,按照结婚夫妻为一户未成年子女靠父母的原则)作为测算依据,实施过程中,广大被征收人都表示理解和支持。如按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本为准,则会促使被征收人为了套取搬迁费、过渡费和生产生活设施补贴而导致未成年子女分户和夫妻假离婚等社会现象,这既造成国有资金流失,又对过去征地拆迁工作带来影响。因此,建议删除《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结婚家庭户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以公安局登记的户口本为准的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的问题

部分代表建议完善《实施细则》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其实《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即《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六条“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且《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各县市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县级单位无需再去制定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条款,只需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即可。因此,建议完善《实施细则》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的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世居人员怎么安置的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世居人员是否必须满足“20年”的规定?世居人员的安置标准是多少?世居人员的子女是否安置?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世居”安置政策>的批复》芷政函〔2019〕5号“县城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不再进行安置,但世居(房屋被征收时,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20年以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其他住房证明的,可享受“世居”安置政策,即19.83万元/人。虽属世居但已购买(含已处置)住房的或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不再进行安置”的规定,一是“房屋被征收时,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居住20年以上”是一个必备条件,如果没有达到年限,是不能予以安置的;二是世居人员并能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其他住房证明;三是虽属世居但已购买(含已处置)住房的或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不再进行安置;四是世居人员的安置标准是19.83万元/人。世居人员的子女出生上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为了保障征收安置政策的延续性,结合怀政办发〔202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单独提出单列一条,在《实施细则》送审稿中增加“第十五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被征收时,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20年以上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且能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其他住房证明的,按19.83万元/人予以安置。虽具备以上条件,但已购买(含已处置)住房的,不予安置”。

7.关于户籍迁出迁入合法性认定的问题

部分代表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五)款“经公安部门认定为违规违法迁入户籍的人员”中“公安部门”调整为主管部门。户籍迁移政策涉及面广,不仅有公安部门,还需要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同意,且需要村(居)、乡镇层层审核把关,如果仅公安部门在违规违法迁入认定不全面,该意见予以采纳。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九条第(五)款调整为“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违规违法迁入户籍的人员”。

8.关于被征收人实际只生育一个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的问题

当前我国人口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被征收人实际只生育一个子女,如果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确定为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安置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他对象也不公平。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

9.关于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门店或者房屋后,能否再享受安置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已享受货币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现房安置、国有土地划地安置人员及其安置后家庭新增人员”不予安置。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门店或者房屋后,没有合法的房屋被征收的,不能安置;有住房被征收的,有充分证据佐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门店或者房屋,属于已安置行为的不予安置,否则予以安置。

10.关于失地农民社保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失地农民一次购买社保买不到了,怎么办?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社保该怎么享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事宜。失地少地农民社保是一个共性问题,涉及面广,直接影响征拆能否顺利开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此作了专门要求,在省市尚未出台新的政策前,仍按原来省市政策执行。同时我们也会提请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失地少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11.关于房屋补偿的问题

个别代表提出被征收人房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是否补偿?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只要求我们制定房屋征收安置标准实施细则,对于房屋补偿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12.关于坟墓搬迁补偿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被征收人认为现行坟墓搬迁补偿费用过低,可否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只要求我们制定房屋征收安置标准实施细则,对于房屋补偿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13.征收完成后迁入人口认定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老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拆完成后再迁入的人员是否安置?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三)已享受货币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现房安置、国有土地划地安置人员及其安置后家庭新增人员”,因此,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再迁入的人员以及已享受货币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现房安置、国有土地划地安置人员及其安置后家庭新增人员不予安置。

14.无证房屋补偿问题

部分代表提出桃花溪村株六复线搬迁户新建房屋无不动产登记证书,其房屋在征收补偿时是否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合法的房屋被征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常住人口”才能安置,所谓的合法房屋要“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不一定非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

15.关于重置成本价怎么确定问题

个别代表提出《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五条中的“重置成本价”怎么确定?重置成本价的确认需要专门的有资质的机构才能确定,所以需要在文本中明确。因此,该意见予以采纳。在《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五条第三款明确“重置成本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依规确定”。

综上所述,在充分征询听证会代表以及相关部门代表的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我县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连续性、公平性,确保《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将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条款内容形成送审稿,并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实施。


2022年10月24日

打印 来源:芷江县征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