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财社〔2015〕25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 10号)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集中评选一批勤劳致富、自立自强、守正创新、带动就业的创业典型,多维度多渠道予以宣传推介,倡导崇尚创新、褒扬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精神,推动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普遍共识,进一步推进我县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评选范围
评选5家优质初创企业、5家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5家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条件
按照《芷江侗族自治县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考评计分表》(附件2、3)内容执行,创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5年以内(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
四、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凡我县符合评选条件的优质初创企业、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在11月20日前向县就业服务中心(人社四楼415办公室,联系人:杨涛13973086048、周敏13973088831)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①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内容包括创业带动就业简要事迹、工作亮点、主要效果等(2000字以内)。②《芷江侗族自治县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申报评选表》(附件1)。③《芷江侗族自治县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考评计分表》(附件2、3)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应每项考评指标证明材料。④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⑥企业员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二)择优推荐。县就业服务中心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对申报对象进行集中审查并实地核实,于11月30日前统一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推荐对象名单(之前已获得扶持奖励的不参与推荐)。
(三)集中评审。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严格依据申报条件,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根据实地考察、筛选结果择优评定候选名单。
(四)网上公示。对拟确定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名单,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
五、奖励方式
对评定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给予每个优质初创企业、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3万元奖补;给予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1万元奖补。
附件:
1、《芷江侗族自治县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申报评选表》
2、《芷江侗族自治县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考评计分表》(适用初创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3、《芷江侗族自治县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考评计分表》(适用个体工商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申报评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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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信 息 情 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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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类型 |
□初创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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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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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所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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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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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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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身份类型 |
□在校大学生 □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 □残疾人 □农村留守人员 □退役军人 □留学归国人员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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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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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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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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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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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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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 纳 稳 定 就 业 情 况 |
固定就业和带动就业 人数 |
现有从业人员 |
人(为2021年6月在岗从业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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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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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大学生/返乡人员就业情况 |
吸纳2年内毕业大学生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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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返乡人员就业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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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为2020年度缴费情况,需提供相关缴费证明) |
险 种 |
参保 人数 |
月实缴总金额(元) |
缴费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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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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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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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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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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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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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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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收入 情况 |
生产经营 收入情况 |
万元(需提供2020年第四个季度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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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
元/月(需提供2021年1-6月所有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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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含量 潜力 情况 |
获得 专利 情况 |
编号 |
专利编号 |
专利项目名称 |
证书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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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品或服务获奖 情况 |
(请提供相关奖励认定文件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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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经营 情况 |
无违法经营证明 |
(请提供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及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诚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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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简要说项目创业亮点及带动就业情况,不超过500字。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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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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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考评计分表
(适用初创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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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计分 |
初审计分 |
评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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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30分) |
1 |
自主创业就业优质初创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自创业2年内无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记录的计5分,否则不计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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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规模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计10分,一般的计5分,无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不计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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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创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计5分,2 年以上、3年以内计4分,3年以上、4年以内计3分,4年以上、5年以内计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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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权明晰,自主、合法经营,并无其他法律纠纷的5分,否则不计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科技含量与市场前景的计3-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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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计分 |
初审计分 |
评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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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效果 (35分) |
5 |
初创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年平均不少于20人,计30分,低于上述标准的不记分。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5人加1分,最多加5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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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5分) |
6 |
《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计10分,每差2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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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计10分,未达到按时足额发放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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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100%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计10分,每差2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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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创业以来企业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计5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至扣满5分为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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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5分) |
10 |
参加过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或者创业大赛计1分,入围创业大赛市级决赛计2分;加入市创业协会计1分;参加抗疫、扶贫、助农等公益活动每次计0.5分,最多计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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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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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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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考评计分表
(适用个体工商户)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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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计分 |
县级初审 计分 |
市级评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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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30分) |
1 |
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自创业以来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计5分,否则不计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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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计10分,一般的计5分,无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不计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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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业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计5分,2 年以上、3年以内计4分,3年以上、4年以内计3分,4年以上、5年以内计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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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权明晰,自主、合法经营,并无其他法律纠纷的5分,否则不计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科技含量与市场前景的计3-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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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计分 |
县级初审 计分 |
市级评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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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效果 (35分) |
5 |
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带动城乡就业年平均不少于5人,计3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不计分。个体工商户带动城乡就业每增加2人,加1分,最多加5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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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5分) |
6 |
《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计10分,每差2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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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计10分,未达到按时足额发放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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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100%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计10分,每差2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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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创业以来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计5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至扣满5分为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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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5分) |
10 |
参加过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或者创业大赛计1分,入围创业大赛市级决赛计2分;加入市创业协会计1分;参加抗疫、扶贫、助农等公益活动每次计0.5分,最多计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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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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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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