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芷委审办发〔2021〕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10-15 11:03
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湘委审〔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各次会议精神,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促整改作用,防止屡审屡犯,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各乡镇、各单位依法治理能力,提升发展质量,经县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湘委审〔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等采取整改纠正措施、落实整改的行为。
第四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审计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的情形,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六条 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在审计结论文书中应明确整改意见。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落实整改事项的,审计机关应书面告知协助落实事项。
第七条 审计整改按照下列“三步法”的工作流程操作:
(一)汇总分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按审计程序将审计结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在3天内列出问题清单,涉及违纪以及其他方面问题的,由审计机关移送县纪委、监委及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处理。
(二)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列出问题清单后及时召开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整改时限,并主动与审计机关衔接沟通,形成审计整改方案。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或任中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并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清单和相关佐证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应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发现问题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其他。
(三)验收销号。实行审计整改“双销号”制度。被审计单位在完成审计整改任务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检查核实后进行问题销号。
第八条 实行台账管理,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审计机关每半年适时将审计整改汇总结果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审计机关将视情况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情况向社会公告。建立县委、县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加强抽查复核,把督促审计整改工作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强化成果运用,加强审计整改成效评估和统计分析,把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单位绩效考核、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论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论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被审计单位已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公告而未公告或未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二)公告的整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审计机关或相关部门3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情节。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下列履职不到位情况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审计整改检查责任的;
(二)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论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终止执行或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提请约谈、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两种方式,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两种提请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存在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存在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务责任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五条 问责方式、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被追责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追究责任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由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经县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后,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及省委、市委关于容错纠错的部署,支持和保护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营造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干事环境。坚持以审计查出问题为导向,客观求实,坚持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坚持容错纠错、完善制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对待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既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别对待,容错免责,包容失误;又要坚持有错必纠,督促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应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抄送审计机关。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县委、县政府的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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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