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 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4-08 20:01
芷审委〔2022〕1号
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
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提高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规范项目建设行为,规范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经新一届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
2022年4月8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跟踪审计对象,重点对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含)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且纳入县重点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或者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中标并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提出跟踪审计申请。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审计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 跟踪审计范围为项目前期准备至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概(预)算执行、竣工结(决)算等。
第六条 审计目的是本着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监督项目建设程序,检查项目财务收支,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以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七条 跟踪审计组由审计机关相关人员和具有一定资质及专业审计力量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社会中介机构由审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承担项目跟踪审计任务。跟踪审计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审计模式为现场审计与资料审查相结合。审计组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如下审计工作:
(一)加强现场抽查核验,在单项工程完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展项目价款结算审计;
(二)根据需要,对项目资金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需要,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四)根据需要,开展分期结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延伸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主要是了解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通过跟踪审计为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为后续的项目建设和竣工决算打基础。审计内容包括: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检查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检查建设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五)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费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实施阶段审计包括:
(一)检查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其中,重点关注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调整是否按变更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检查工程施工现场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关注并及时记录合同外新增的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及时记录隐蔽工程、绿化迁建、杆管线迁建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并关注其是否按图纸或相应技术规范保质保量的实施。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组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建议或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1.合同签订方没有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
2.合同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存在伪造、违法等情况;
3.各参建单位未按投标要求和承诺投入相关人员和设施,或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职责。
(四)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及控制情况。建设单位有无超概算和不按批准概算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实施,是否存在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对项目投资概算动态掌握和控制,及时了解,掌握概算执行情况。
(五)检查建设管理、内控等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六)检查项目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密切注意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引起的对工期及工程造价的影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七)跟踪计算工程量,并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八)检查建设资金支付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
(九)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十)检查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对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价格虚高。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该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损失。
(十一)单项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等开展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包括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执行、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测算及其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价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
(一)汇总已完工程价款审计情况,及时办理项目竣工价款结算审计。
(二)对财务收支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管理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收入、节余资金审计。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查。投资规模、设计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需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五)对项目的绩效审计评价,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依据有关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项目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环境因素等进行评价。
上述(二)、(三)、(四)、(五)款可根据审计需要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围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手段。主要包括:
(一)及时告知。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建立重大事项告知制度,对需要告知的重大事项,被审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审计组。
(二)召开跟踪审计业务会。由审计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对与造价相关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处理,明确下一步跟踪审计重点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三)召开跟踪审计情况通报会,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由审计机关组织,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
(四)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应当独立或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适时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造价控制、各相关监督部门及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资料审查。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证件、概预算编制资料、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招投标与合同资料、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会议纪要及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六)数据核查。对各项规费的缴纳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所购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格、工程量计量、议价项目的价费计取,关键工程部位的检测结果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七)资金审查。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管理、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资金到位的及时性进行全过程审查。必要时,对参建单位取得的建设资金可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八)驻场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以便于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办公场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
(九)其他手段。除采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访谈、问卷调查、内控测评、统计分析等手段或方法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章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材料价差调整、超出合同工程量支付及索赔等约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送审计组备案。
第十四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向审计组提供资料,同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相关工作
(一)前期工程。
1.杆管线迁建。在迁建前10日内,将杆管线迁建计划、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组备案。
2.绿化迁建。在迁建前7日内,将绿化迁建计划、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组备案。
3.自上述工作验收、移交等程序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组报送审计资料。
(二)工程变更。
1.依据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设计变更、签证等变更手续,并自手续办结之日起5日内报送审计组备案。
2.涉及合同造价调整的隐蔽工程验收计量,自隐蔽工程实施前3日通知审计组。
(三)其他事项。
1.在项目进度款支付审核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工程款支付资料报送审计组备案。
2.及时向审计组提交相关投资计划、投资完成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3.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意见(建议)函等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并向审计组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跟踪审计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总体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有关造价控制和降低造价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高报告的时效性。每月25日前、当年12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审计意见(建议)及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县审计局,涉及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县审计局视情况专题报县委审计委员会。
(三)加强对隐蔽工程的事前、事中监督。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按要求完成审计取证及审计底稿、审计报告起草等工作,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取证充分,要素齐全,程序合规。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职责:
(一)承担项目造价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编制跟踪审计月报、年报,参加跟踪审计例会;在工程合同、变更方案及价款审计中,向审计组提出技术性指导意见,并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并提交审计组。
(二)承担相应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参加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会议,提出意见或建议;对隐蔽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影像记录,检查是否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并及时签证,3日内报审计组主审;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项目建设单位召开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审计人员须服从审计组统一安排,按要求参会,做好参会记录,并及时向审计组反馈会议内容。审计组可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价款结算审计工作及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要求:
(一)社会中介机构现场审计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影响工程造价相关事宜,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见证,尤其对调整变更形成的工程做好现场记录,留存影像资料,做好跟踪审计取证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二)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审计负责人和审计人员。
(三)审计机关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考评监督。
(四)审计人员及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芷办发电〔2021〕29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施工方等单位及责任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并将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我县信用体系“黑名单”惩戒。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廉政、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跟踪审计对象,重点对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含)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且纳入县重点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或者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中标并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提出跟踪审计申请。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审计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 跟踪审计范围为项目前期准备至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概(预)算执行、竣工结(决)算等。
第六条 审计目的是本着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监督项目建设程序,检查项目财务收支,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以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七条 跟踪审计组由审计机关相关人员和具有一定资质及专业审计力量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社会中介机构由审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承担项目跟踪审计任务。跟踪审计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审计模式为现场审计与资料审查相结合。审计组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如下审计工作:
(一)加强现场抽查核验,在单项工程完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展项目价款结算审计;
(二)根据需要,对项目资金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需要,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四)根据需要,开展分期结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延伸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主要是了解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通过跟踪审计为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为后续的项目建设和竣工决算打基础。审计内容包括: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检查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检查建设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五)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费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实施阶段审计包括:
(一)检查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其中,重点关注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调整是否按变更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检查工程施工现场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关注并及时记录合同外新增的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及时记录隐蔽工程、绿化迁建、杆管线迁建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并关注其是否按图纸或相应技术规范保质保量的实施。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组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建议或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1.合同签订方没有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
2.合同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存在伪造、违法等情况;
3.各参建单位未按投标要求和承诺投入相关人员和设施,或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职责。
(四)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及控制情况。建设单位有无超概算和不按批准概算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实施,是否存在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对项目投资概算动态掌握和控制,及时了解,掌握概算执行情况。
(五)检查建设管理、内控等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六)检查项目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密切注意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引起的对工期及工程造价的影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七)跟踪计算工程量,并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八)检查建设资金支付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
(九)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十)检查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对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价格虚高。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该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损失。
(十一)单项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等开展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包括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执行、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测算及其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价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
(一)汇总已完工程价款审计情况,及时办理项目竣工价款结算审计。
(二)对财务收支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管理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收入、节余资金审计。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查。投资规模、设计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需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五)对项目的绩效审计评价,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依据有关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项目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环境因素等进行评价。
上述(二)、(三)、(四)、(五)款可根据审计需要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围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手段。主要包括:
(一)及时告知。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建立重大事项告知制度,对需要告知的重大事项,被审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审计组。
(二)召开跟踪审计业务会。由审计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对与造价相关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处理,明确下一步跟踪审计重点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三)召开跟踪审计情况通报会,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由审计机关组织,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
(四)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应当独立或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适时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造价控制、各相关监督部门及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资料审查。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证件、概预算编制资料、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招投标与合同资料、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会议纪要及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六)数据核查。对各项规费的缴纳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所购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格、工程量计量、议价项目的价费计取,关键工程部位的检测结果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七)资金审查。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管理、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资金到位的及时性进行全过程审查。必要时,对参建单位取得的建设资金可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八)驻场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以便于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办公场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
(九)其他手段。除采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访谈、问卷调查、内控测评、统计分析等手段或方法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章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材料价差调整、超出合同工程量支付及索赔等约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送审计组备案。
第十四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向审计组提供资料,同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相关工作
(一)前期工程。
1.杆管线迁建。在迁建前10日内,将杆管线迁建计划、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组备案。
2.绿化迁建。在迁建前7日内,将绿化迁建计划、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组备案。
3.自上述工作验收、移交等程序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组报送审计资料。
(二)工程变更。
1.依据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设计变更、签证等变更手续,并自手续办结之日起5日内报送审计组备案。
2.涉及合同造价调整的隐蔽工程验收计量,自隐蔽工程实施前3日通知审计组。
(三)其他事项。
1.在项目进度款支付审核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工程款支付资料报送审计组备案。
2.及时向审计组提交相关投资计划、投资完成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3.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意见(建议)函等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并向审计组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跟踪审计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总体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有关造价控制和降低造价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高报告的时效性。每月25日前、当年12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审计意见(建议)及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县审计局,涉及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县审计局视情况专题报县委审计委员会。
(三)加强对隐蔽工程的事前、事中监督。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按要求完成审计取证及审计底稿、审计报告起草等工作,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取证充分,要素齐全,程序合规。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职责:
(一)承担项目造价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编制跟踪审计月报、年报,参加跟踪审计例会;在工程合同、变更方案及价款审计中,向审计组提出技术性指导意见,并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并提交审计组。
(二)承担相应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参加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会议,提出意见或建议;对隐蔽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影像记录,检查是否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并及时签证,3日内报审计组主审;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项目建设单位召开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审计人员须服从审计组统一安排,按要求参会,做好参会记录,并及时向审计组反馈会议内容。审计组可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价款结算审计工作及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要求:
(一)社会中介机构现场审计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影响工程造价相关事宜,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见证,尤其对调整变更形成的工程做好现场记录,留存影像资料,做好跟踪审计取证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二)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审计负责人和审计人员。
(三)审计机关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考评监督。
(四)审计人员及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芷办发电〔2021〕29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施工方等单位及责任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并将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我县信用体系“黑名单”惩戒。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廉政、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
来源:芷江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