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11-26 11:26
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芷江县财政局 |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 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芷江县财政局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芷江县财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芷江县财政局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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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