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农(渔)罚〔2025〕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4-09 09:57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农(渔)罚〔2025〕1号

当事人:张XX,性别:男,民族: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3027XXXXXXXX161X ,职业:务农,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XXX村X组XX号。

当事人张XX使用禁用渔具可视锚鱼设备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13时38分,我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在芷江镇窑湾塘村自来水厂舞水河边,使用可视锚鱼设备锚鱼,执法大队迅速安排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并将可视锚鱼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现场发现锚鱼人员1名,可视锚鱼设备1套(锚杆1根、可视显示屏1组、电动打窝船1艘),渔获物若干(经称重3.35千克),执法人员对其可视锚鱼设备、渔获物、锚鱼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及现场拍摄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所用渔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张XX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可视锚鱼设备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使用可视锚鱼设备捕鱼事实予以认同。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解除对张XX证据先行登记物品保存,对其物品依法进行处理。该案于2025年3月25日调查结束。                       

张XX使用禁用渔具可视锚鱼设备捕捞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当事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张XX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三: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使用可视锚鱼设备锚鱼现场照片2张;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当事人现场指认锚鱼设备及渔获物照片2张,当事人现场指认捕捞水域照片1张,渔获物现场称重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勘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照片1张,绘制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及水域位置;

证据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及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所用的捕鱼设备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证据六:关于张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所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鉴定人员证件复印件。

证据七:农业执法人员询问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张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XX使用禁用渔具可视锚鱼设备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缴捕捞设备,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3.35千克;

2.给予张XX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银行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127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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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来源:芷江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