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农(渔)罚〔2025〕1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农(渔)罚〔2025〕12号
当事人:张XX
身份证号码:433027XXXXXXXX2675
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镇分水坳村委会XXX组。
当事人张XX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农业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10时25分到土桥乡岔溪村舞水河流域巡查,在黄茅坡组河边发现有1艘可疑船只,船上有抄鱼用的抄网、放网用的浮漂,经核实船主信息找到当事人张XX,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张XX同意在其家里发现有大量的捕鱼工具刺网,冰箱里有分袋装好的小鱼,经执法人员清点共有60包,称重每包5千克,共计300千克渔获物,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张XX当场承认了一年来到河里放网捕鱼的事实。当事人主动交待300千克渔获物中,200千克是他自己到舞水河中放网捕捞所得,100千克分别从多地其他人手中购买所得。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现场勘验及现场拍摄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所用渔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张XX使用禁用的渔具刺网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使用刺网捕鱼事实予以认同。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解除对张XX证据先行登记物品保存,对其物品依法进行处理。该案于2026年1月7日调查结束。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将该案件移送至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经芷江县森林公安局调查完毕后,该案件于2026年1月30日由公安机关移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出具检察意见书(怀芷检意〔2026〕12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院于2026年4月27日对张XX作出怀芷检刑不诉〔2026〕26号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我局对张XX作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4月28日收到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怀芷检意〔2026〕12号)。
张XX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张XX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证据三: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渔获物及网具现场照片7张;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当事人现场指认渔获物称重照片1张;当事
人现场指认捕捞水域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勘验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照片1张,绘制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及水域位置;
证据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及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所用的捕鱼设备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证据六:关于张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书1份,关于张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种类认定意见书1份,鉴定人员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渔获物均不属于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证据七:农业执法人员询问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向当事人张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XX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违法情节: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被查获,或者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开展生态修复,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300千克,渔船1艘、渔网10匹;
2.给予张XX处罚款3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工商银行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127号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