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农(渔)罚〔2026〕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5-25 10:44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农(渔)罚〔2026〕1号

当事人:唐XX

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浮连塘村XX组

身份证号码:431228XXXXXXXX0615

当事人:高XX

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浮连塘村凉水井组

身份证号码:433027XXXXXXXX0612

当事人唐XX、高XX使用电鱼方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2月14日晚上当事人高XX与唐XX相约到舞水河芷江县罗旧镇火麻坪村水域实施非法捕鱼作业。次日凌晨,当事人使用渔网、电鱼设备等工具捕捞鲤鱼、草鱼等渔获物。当日上午,唐XX、高XX运输渔获物到罗旧镇市场售卖途中,被我局执法人员和县公安局民警在罗旧工业园码头处现场查获。二人捕捞作业的渔网、电鱼设备、渔获物均被芷江县公安局扣押,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先行处置。经农业农村局认定,高XX、唐XX非法捕捞的渔具属于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经称重共计108.7千克,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水利局认定,高XX、唐XX非法捕捞水域为舞水河芷江县罗旧镇火麻坪村河段,为沅水一级支流,属于禁捕水域。案件由公安机关先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以公安机关调查内容为准。 

2026年4月16日我局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怀芷检意〔2026〕11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唐XX、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院于2026年3月31日对唐XX、高XX作出怀芷检刑不诉〔2026〕17-18号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我局对唐XX、高XX作行政处罚。

唐XX、高XX使用电鱼方法捕捞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运输渔获物照片;

证据二: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证据三:证人高XX的证言;

证据四:唐XX、高XX的供述和辩解;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证据六:当事人唐XX、高XX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书;

证据七:当事人唐XX、高XX所得渔获物的认定意见书;

证据八:水利局对水域的认定报告。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向当事人唐XX、高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唐XX、高XX使用电鱼方法捕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人共同作业,所得渔获物共同分配处理,系共同违法主体,应同等承担违法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违法情节:第二次违法被查获,或者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二百公斤或者水产品价值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开展生态修复,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08.7千克,电鱼设备1套、渔船1艘、网具2副;

2.给予唐XX处罚款60000元;

3.给予高XX处罚款60000元;

共计处罚款1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工商银行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127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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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来源:芷江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